第二节 渔政管理
第二节 渔政管理
一、管理
1956年,县商业科商政股设2名专职渔政管理干部,开始进行渔政管理和水产资源保护工
作。负责对渔业人员发放渔业证书,指挥、检查、监督水产捕捞人员的渔业证书和捕捞规程
的执行情况,处理违反捕捞规程案件。1963年,设立德都县水产推广站,负责全县的渔政管
理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渔政管理工作受到干扰。1966年,县内有证渔船比1959
年增加2.5倍,无证渔船还超过有证渔船,水产捕捞强度远远超过自然生产力。加之产卵期捕
鱼,密眼网、土亮子、毒鱼、炸鱼等劣性捕鱼方式盛行,严重地破坏了生态平衡,使水产资
源迅速减少。原来盛产的哲罗鱼、细鳞鲑、鳌花等鱼近于绝迹,鲤鱼、狗鱼也成为罕见之物
。
1975年后,县水产站为了加强渔政管理工作,配置了4名专职渔政管理干部,依靠各级党
委和政府,加强渔政管理的宣传教育和防范工作。建立水产资源保护责任区,恢复了渔业登
记发证制度,努力压缩捕捞强度,开展渔政检查,规定鱼繁殖期的禁止捕捞期限,恢复经济
鱼类产卵场等措施。渔政管理工作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增殖与保护相结合,专业管理与
群众管理相结合等方法。1976年~1985年,县内共办水产法规学习班40次,参加学习的人员
1000人次。查处违法水产捕捕案件180起,有力地打击了违法分子,使炸鱼、电鱼、堵土亮子
等违法现象日益减少,有效地保护了水产资源,促进了水产生产的健康发展。1979年,县水
产站被省水产局授予“黑龙江省渔政管理先进单位”称号。1980年,国家水产总局的《水产
情况》和《中国水产》杂志,分别介绍了德都县渔政管理的先进经验。
二、控制捕捞强度
县水产部门为了控制水产捕捞强度,对定置水产捕捞工具,指定作业地点,游动水产捕
捞工具的规格、数量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水产资源状况,依据省核定的许可证指标,决定渔
船数量。
建国以后,本县对土亮子、密眼网、沙口袋、鱼罩、毒鱼、炸鱼等有害捕捞工具和违法
捕捞方式,一贯实行取缔、限制、改造和淘汰的政策。1958年,县水产管理部门规定:除部
分捕捞小型成鱼网外,其余各种捕捞网的网眼必须达到10公分以上,亮子、箱眼宽度必须在
2公分以下,亮子趟囤、冰槽子、迷魂阵旋、花篮子、鱼囤等囤(网)眼必须改为高7公分,宽
4公分以上。1966年后,县内渔政管理混乱,各种水产捕捞工具的规格失去控制。70年代后期
,渔政管理工作恢复后,规定水产捕捞网具最大网眼7.7公分(2.3寸),最小网眼1.67公分(0
.5寸)。1980年以后,根据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细则》的规定,对县丙不符合规定的
水产捕捞工具予以淘汰,重新规定捕捞工具的最大网眼10公分(3寸),最小网眼3~4公分(0.
8~1.2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