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用地管理
第二章 城镇管理
第一节 用地管理
德都县城镇基本建设用地由城镇建设管理处负责。郊区用地由县土地办公室负责。1975
年前,没有独立的城镇建设管理机构,城镇管理由建设部门并管,城镇管理比较混乱。1976
年6月,城镇建设管理处成立,负责城镇建设的管理工作。
镇内基本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批件或上级机关证明文件向
城建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城建处根据城镇规划要求及建设单位的需要批给地号,然后按着征
地要求办理。基本建设用地或个人对被批准的建设用地不准买卖、租贷或变相买卖。1976年
~1985年,全县城镇建设用地共征用783.83亩。其中:公共建设210个单位征用土地733.48亩
,私人建房567户,用地50.35亩。
从1982年起,按照规定,县土地办公室开始收纳征用土地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