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产管理
第二节 房产管理
建国初期,在民政科内设2人负责房产工作。1953年,房产管理机构从民政科分出,成立
了县公有房地产管理处,有工作人员6名。管理公共房屋面积8000余平方米,用收缴的房租维
修、养护房屋,同时转建了一批土草结构的住宅。房产处有附属工程队,有工人12名。1956
年,对私有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纳入改造的房屋共计1236平方米。改造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对出租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实行经租定息,按房屋作价的5%付给被改造者利息;一
种是对那些不够改造的房屋和暂时无人管理的房屋实行经租不定利息。1957年3月,把原七区
人民政府的办公用房和住宅交给龙镇乡人民政府管理,房产处只管青山镇内的房屋。在租金
的管理上按房屋的六大项、五级计算分数,每方值,企业为3厘,机关为1.5厘,市屋按成本
租金收租。1966年10月,“接管委员会”代替了房地产管理处,出现了无人收房租,没人交
房租的现象。1976年后,凡是砖瓦结构的房屋统一交给房产部门管理,按管理区划片进行收
租,收租率达98%以上。1978年,根据黑龙江省政府73号文件精神,房产部门以保证所管房屋
不倒、不塌、不漏、保温、安全为原则,对所有公房进行了维修和养护。1985年,房产管理
的房屋砖瓦结构的每平方米0.24元,土草结构的每平方米0.12元。人均住房4.8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