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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食征购

第二章 粮食

第一节 粮食征购


民国年间,德都地旷人稀,虽然生产力十分低下,但所产粮食仍能满足本地所需。1930
年(民国19年),境内收获大麦10450石,小麦15354石,玉米13815石,谷子32994石,大豆22
820石,水稻1800石,其他杂粮14058石。官府所需粮食通过税收实物(粮食)的形式征购或用
税款按期在私人粮栈内购进。境内曾建过义仓,按地征粮,用于赈灾。民间粮食交易实行自
由买卖。
伪满时期,日本侵略者极力推行“粮谷出荷”政策,大肆掠夺县内的粮食和其它经济物
资。伪满政府制定了“米谷管理法”、“重要物产管理法”等各种掠夺性的粮谷征购法令。
成立了“满洲粮谷株式会社”和“满洲特产专管公社”等粮食垄断机构,从而对县内的粮食
生产、征购及配售进行垄断。在日伪的残酷统治下,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德都粮食紧张
、粮价飞涨、被搜刮一空的农民生活极端贫困,很多人以糠菜充肌,镇内的工商户也经常无
粮裹腹。1940年(伪康德7年),日伪实行“奖励金制度”,对“出荷”一定数量粮食的农民发
放一点微薄的“奖励金”,如每“出荷60公斤大豆奖给2元3角2分伪国币,以此为诱饵来达到
欺骗农民多交粮的目的。同年,德都镇内日伪办的“金融合作社”与“农事合作社”合并为
“兴农合作社”,下设粮食交易市场。农民卖粮都要通过粮食交易市场检质、化等,然后送
到私人与日伪统合办的“三泰粮栈、和顺长粮栈、东城玉粮栈”过斗、卸车、领钱。这3个粮
栈,成为日伪统治者掠夺粮食、鱼肉百姓的工具。1941年(伪满康德8年),随着日本侵略战争
的不断扩大,日伪统治者将粮食的“垄断出荷”变为“强制出荷”,伪县公署将出荷指标摊
派给农民,不管年成好坏,一律按所定数量交足“出荷粮”,否则,以反满抗日定罪,轻者
抄家坐牢,重者杀头示众。1943年(伪康德10年),哈尔滨“益发和粮行”设在本县的“益发
和粮栈”,专为日伪收购商品粮油,收购的粮油全部运回哈尔滨,1945年县城解放前,粮栈
撤回哈尔滨。
1946年初,县政府组建起新华粮栈,这是德都县第一家公营粮栈。3月北安地区贸易局在
德都组建贸易粮栈,新华粮栈被合并。同年10月县政府成立粮食转运栈,其主要任务是:采
购和推销粮谷,支援解放战争前线,打击投击粮商,稳定粮食价格,安排人民生活。1948年
11月19日,县政府粮政科建立后,加强了粮食管理工作,在允许粮食自由买卖的同时,采取
了一些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办法。一是征购农业公粮,用于解决地方机关和部队的用粮需
要;二是由国营贸易部门用棉花、布匹、食盐、肥皂、火柴等生活日用品,和农民换取一定
数量的粮食。同年,县政府为加强对公粮的管理使用,在德都镇内设公粮仓库1处。1949年共
收购粮食1957万斤,其中公粮755万斤。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实行“多余
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缺粮供应”和“优质优价”的粮食收购方针,调动了广大农民
向国家出售商品粮的积极性。1952年12月26日,县政府将粮政科改为粮食科,粮食管理工作
趋于正规。同年,国营粮食部门共收购各种粮食2683万斤。
1953年,县内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将粮食的购销纳入国家计划。具体作法是:
以户为单位,按土地面积计算交粮数量,向农村余粮户实行统一收购,对城镇居民和农村缺
粮户实行计划供应;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保障了国家经济建设
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55年国家颁布了《农村粮食统销统购暂行办法》,根据这一规定,实
行了三定到户”(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政策,确定了“定产、定购3年不变,定销一年
一评”的基本原则。为贯彻好“三定”政策,由县长、粮食局长、宣传部长率领17名干部在
4区解放村进行试点工作,根据土地常年产量、经营条件和“三留”标准,自报产量,按户计
划,经民主协商和逐级评议,确定合理的产、购指标。农民完成征粮任务后,所剩余粮除不
准卖给私商和以粮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外,可以自由处理。“三定”政策在全县实行后,使农
民有了较多的自主权,广大农民普遍反映“三定”政策是“定心”政策,消除了“购销无底
,增产无益”的顾虑。1957年,县内在“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的粮食征购政
策,对农民增产部分增购40%,减产则酌情减购。1958年随着“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的
实施,在粮食征购上采取了产、销、余算大帐的办法,对农村公社按队计划粮食产量,除按
国家政策规定留粮外,剩余之粮由国家收购。由于党在农村工作方针上的失误,余多少,购
多少,1959年购了过头粮,造成种子、口粮不足,于次年春全县向农村返销粮食1060万斤。

1960~1962年,县内农业遭受3年严重的自然灾害,国民经济出现暂时困难。1961年实行
“定购包干”的粮食政策,即:“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特大灾害适当减免”。国家对
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实行奖售日用工业品的办法,鼓励农民交粮。同时号召群众大搞代
食品生产,以瓜菜、淀粉等为食,克服困难,度过灾年。1963年,国家规定了义务送粮运输
量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国家给农民补助运费;并对养猪户和土特产品生产者实行奖售粮
办法。1965年,县政府对农村生产队实行粮食征购基数“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当年受灾
当年减免。此项政策效果较好,粮食产量、征购量、储备量都逐年增多。1969年,本县遭受
严重自然灾害,粮食歉收,本应按照“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做到少购
一点,适当留够,渡过暂时困难;但当时正值“文化大革命”中期,各乡镇把集体的种子、
饲料和群众的口粮压得很低,给次年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很大困难。1971年后,粮食
征购由“一定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五年不变”,即:按正常年景的产量为基础,留足种子
、口粮、饲料,对超产部分按比例超购,遇有灾年减产,适当减购,超购部分实行加价奖励
的办法。粮食超购加价25%,其中大豆超购加价35%。
1979年后,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粮食统购价格又提高了20%;粮食超购
部分加价50%。1982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家调整了大豆收购价格,每市
斤中等大豆为0.345元,取消了加价50%的政策。1983年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在“一定五年
不变”的基础上实行以生产队为单位的粮食包干合同制,并对小麦、玉米、谷子等粮食品种
实行“倒三、七”比例加价,即:农民每交100斤粮,给予加价70斤。对水稻实行“倒一、九
”比例加价。
1985年,取消了“统购统销”的政策。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及“多渠道经营”的政策
。由于本年是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趋于完善的一年,故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粮食
获得了大丰收。合同收购与多渠道收购的粮食共达25299万斤,比历史最高水平的1967年多购
1265万斤,是1949年粮食收购总量的13倍。粮食商品率为57.4%,其中大豆商品率达79.1%。
人均交粮1071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