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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管理

第三节 合同管理


合同,在新中国成立前称“契约”。是当事人双方或几方在办理某一特定事物时,为了
经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以经济活动为内容的契约,称经济合同。
县工商部门于1980年成立经济合同管理股,开始进行合同管理工作。1983年1月,成立县
经济合同管理小组,12月成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开展鉴证工作,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
和仲裁工作。从1983~1985年,共签订各种经济合同60360份,金额达41556万元;鉴证合同
4626份,金额达6096元;调解合同11份,金额达22万元。根据本县以农业为主的特点,工商
部门着重推行了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把粮、油、猪和其他主要农副产品合同纳入国家计划。
1985年,全县共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34350份;签订其它各种合同7938份,其中:购销合同
1198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96份,承揽加工合同43份,运输合同209份,财产保险合同5636份
,财产租赁合同8份,借款合同740份,其它合同8份。
这些经济合同的签订,有效地落实了国家计划,促进了社会主义协作,加强了经济核算
,提高了各方面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