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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二节 财务管理


一、预算外资金
1958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工商各税附加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向国家缴纳商品流通税
、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的企业,在缴纳上述税款的同时,向县财政缴纳应纳税
的1%的工商附加税,作为县财政自管资金,用于地方公益事业。
1962年,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做好预算综合平衡,根据财政部规定,将地方财政的一
切预算外资金,包括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一律纳入各级财政总预
算,实行统一管理。这部分资金仍属地方财力,但在使用上要按国家政策和当年平衡的原则
,合理安排,加强了预算外资金管理。
1972年,将县办“五小”工业收入中县分成部分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县财政统一调
剂安排。
1973年实行新的税制后,按财政部规定,原来随同工商税统一税征收的1%地方附加税,
改为从新的工商税收入中按日提取1%留成,原来随同工商所得税征收的1%地方附加税,仍按
照原征收办法由纳税单位随同正税交纳留归地方使用,纳入预算外管理。
1977年商办工业利润留成部分纳入预算外管理。1979年“五小“工业实行利润四、六分
成,亏损二、八负担的办法。
1985年1月1日,取消征收工商税附加,改征城市维护建设费,直接纳入预算内,集体企
业所得税附加为预算外收入。本年县财政预算外收入有:工商所得税附加,农业税附加,上
级补助收入。
预算外支出的主要项目有:经济建设支出(包括工业、农业、城市维护等)、社会文教科
学支出(包括文化教育、科学、广播)、行政管理费等。1956年~1985年,全县共收入预算外
资金585.9万元,共支出预算外资金564.8万元。
1983年1月1日,县财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的通知》精神,开
始从县内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中,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征集范围
包括: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
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地方财政的农业税附加,中小学校的学杂费
及勤工俭学收入、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结
余、民政部门所管的社会福利事业收入、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街道办的企业交纳所得税
后的利润等项目外,其它各项预算外资金,一律按当年实际收入总额征集10%。1983年7月,
改为征集15%。全县1983年完成17.5万元,1984年完成1万元,1985年完成18.5万元。
二、行政事业经费
(一)行政经费
行政经费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县财政对人员经费支出一贯遵循“精
简机构、紧缩编制、历行节约”的原则,按着上级定员定额指标控制拨款,行政人员编制增
加,须经县编制委员会批准,严格控制工资基金的增长,合理节减行政支出,为国家增加建
设资金。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行政人员数量逐年增加,工资标准逐步
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生活不断得到改善,人员经费支出也相应增大。1953年,全县行政人员
年平均443人,工资总额17.93万元,人均工资404.74元;1985年,行政人员年平均增到1060
人,工资总额113.85万元,人均工资1074.12元,分别比1953年增加了1.39倍、5.3倍和1.65
倍。
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公务、业务、设备购置、会议、印刷、车辆及修理等费用。县公用经
费支出一直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建国前后,公用经费的开支在供给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实报
实销,预决算由省政府批准。1953年,实行县一级财政后,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依照统一标
准的规定执行,其预算数和执行数发生差额时,县财政有权自行调整,各单位公用经费如有
结余,本年度内可以继续使用,年终一并上解。1963年后,大型修缮费、购置费由财政科掌
握,各单位根据需要额预算,经批准后专项拨款。各单位召开会议所需经费,先编报会议预
算,经县政府批准。县委、县人委召开的全面会议和各级行政部门召开的行政人员会议,会
议费全部列入行政费内报销,其它会议按会议内容分别列入事业费或企业管理费开支。小汽
车用油和修理费每年按车定额,1985年,每台车定额1万元。其它公用经费根据单位需要实行
“大定额包干”使用,包干数一年一变,超支不补,结余留用。1985年,公用经费包干,县
直单位按人计算,分580元和530元2种;乡(镇)按人计算分580元、590元、600元3种。建国以
后,县对公用经费的管理始终贯彻“勤俭建国、历行节约”的方针,为大力节减国家机关的
行政开支,增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资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行政管理费占全县财政总支出
的比重逐年下降。行政管理费支出占全县财政总支出的比重:1952年为75.91%,“一五”期
间年平均44.6%,“五五”期间年平均为21.65%,“六五”期间年平均为20.96%,1985年为1
4.4%。近几年行政机关购置车辆增多,车辆用费占公用经费比重增大,对车辆使用管理缺乏
严格的制度,浪费很大。1985年,行政机关共有小汽车10台,大货车4台,平均每台年开支1
.5万元。
(二)事业经费
事业经费主要用于教育、卫生、抚恤、社会救济、文化、广播、工交、商业、体育、科
学、知青安置、计划生育等项事业。
教育事业经费支出 1952年以前,只有县立中学、完小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农村小学教
育经费由乡村自筹。1953年以后,农村小学公办教师的人员经费列入预算,其余自筹,县财
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补助。60年代以后农村教育经费支出有公办教职人员经费,少量教学行
政费、民办教师补助费纳入县财政预算。1984年后,采取公办教师定工资的办法。1952~19
85年,国家用于县教育事业资金达2710.9万元。其中: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年平均支出3.1万元
;“一五”时期年平均支出14.1万元;1963~1965年年平均支出30.4万元;“文化大革命”
时期年平均支出63.2万元;1977~1985年年平均支出191.1万元。1985年教育经费支出350.9
万元,比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平均年支出增加112倍,比1980年包干基数增加1.5倍。1985年仅
为改善教学条件一项就支出30万元。地方财政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每年从预算外收入中
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发展教育事业。1956~1985年全县预算外资金用于教育事业的支出达10
7.5万元,对改善教学条件、弥补教育经费不足,起到了积极作用。
卫生事业费支出 1953年,财政供给和补助的有县人民医院和6个区卫生所。1985年,实
行差额补助的医疗机构有县人民医院、县药泉疗养院、14个乡(镇)卫生院。实行全额供给的
单位有防疫站、妇幼保健站、药检所和其它4个卫生机构。1949~1985年,国家用于县卫生事
业的资金1246.3万元。1985年达121.2万元。县从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中投资54.3万元,补助
农村卫生院(所)和地方病防治。
县内的抚恤、社会救济费由县民政局管理,县民政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按规定向财政
局报送月份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乡、镇发放的抚恤、救济事业费列入县民政局预算,该项
经费使用原则是“专项专用”和“重点使用”,严禁挪用。年终结余,可以转下年度继续使
用,列入下年度预算,建国以来,国家用于县抚恤、社会救济的财政拨款达604.1万元。
三、农业经费
德都县的各项农业经费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广,资金越来越多。19
49~1985年,全县用于农业方面的资金达2821.8万元。目前县管理的农业经费有:农场、农
业、畜牧、农机、林业、水利、水产、社队企业等事业费,支援农业投资、农业资源调查和
区划费、开荒补助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支农周转金。
1953~1957年,县农业事业费指标,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逐年专款下达,县财政
、农业主管部门有在上级分配的支出总预算内视其业务情况进行留用调剂之权。1956年,兽
医站改为差额补助,以收抵支,不足部分由国家补助;县农场属于农业企业,改为按企业经
营管理,实行经济核算。1963年后,农机事业经费纳入县级预算管理。1971年建立县种畜场
,纳入县级预算。1980年,对农业、农场、畜牧、农机等4项事业费实行“经费预算包干”,
凡是由财政全额拨款开支的单位,实行定员定额,经费包干;凡是自收自支差额补助的单位
实行“定额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实行“预算包干”后,财政部门对各单位采取在
全年包干总额内按月拨款,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1949年~1985年,国家用于县农场
事业费投资168.1万元,农业事业费投资442.2万元,农机事业费投资411.2万元,畜牧事业费
投资98.6万元(不包括农业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支援人民公社投资)。
开荒补助费 1956年,县内投放开荒补助费324250元,建起2个农业新村,安置省内外移
民928人。开荒15015亩,建房509间,购买新式农具25套,畜力大车31台,马29匹,牛17头。
1979年~1983年,县内向兴安、朝阳、莲花等3个山区公社投放开荒补助费182.3万元,开垦
荒地13.2万亩。1984~1985年,补助3个山区乡58.6万元,兴安乡修路52.5公里,修筑钢筋混
凝土桥1座、木桥8座,兴建小学教室200平方米;白凤山大队打电井1眼;莲花山架设输电线
路7公里,修筑公路5公里;朝阳乡修筑公路10公里,解决了3个山区乡的交通、供电、制米等
困难,改善了山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
林业事业费 1955~1956年,林业事业费支出11.8万元,新建林业站1处,林场1处,苗
圃1处。2年育苗6.45公顷,造林70公顷。1957年林业事业费划归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水利事业费 1956年,各项水利事业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水利科管理。1980年,除
小型农田水利事业、水土保持补助费、防汛岁修经费、水产养殖补助费、水产种苗场的周转
金等不列入包干范围外,其余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管理,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
。1949~1985年,国家用于德都县水利事业投资达891.9万元。其中:水利事业费112.6万元
,水产33.2万元,水产养殖21.5万元,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724.6万元。
无偿投资 由预算内拨款无偿支援农村社队,国家不再收回。该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不准挪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1963~1985年,国家共向德都县投资7.3万元,
给贫队买马38匹,牛98头,畜力大车9台。1966~1975年,投资121.2万元。仅1971年、1973
年、1975年3年就支援贫队拖拉机8台,推土机10台,脱谷机3台,联合收割机3台,玉米脱粒
机3台,扬场机4台,大型农机具133台(件),耕畜304头(匹)。1976~1980年,投资169.6万元
,为贫队购置拖拉机18台,机引农具257台(件),收获机械20台(件),畜牧机械35台,运输工
具3台,非田间机械20台(件),牲畜332头(匹),小型农机具投资4.5万元,社队企业设备投资
18.6万元。1981~1985年,投资130.9万元,其中为社队企业购置设备61台(件),为贫队和贫
困户购入牲畜108头(匹),小型农机具40台(件)。
支农周转金 1980年以后,支农资金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使用的原则。支农周转金,
不计利息,坚持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归还期限以一、二、三年为限。扶持对象为经
济困难的生产队、专业组、户和农民发展家庭副业。支农周转资金收回后,仍归财政作支农
周转金,各乡(镇)财政所建立后,把合同全部交给各乡来收回周转金,县、乡4、6分成。19
80~1985年,全县发放支农周转金额152.5万元,其中:乡镇企业69.8万元,扶持多种经营7
3.7万元,其它9万元。
四、企业
1958年以前,全县企业很少,财政部门未设专门企业财务管理机构。1963年,财政科内
设企业财务管理股,负责全县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对企业进行一系列的整顿,使企业的生
产经营、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都逐步走向正规化、企业经济效益有很大提高。从1964
年开始,全县企业连续4年盈利,盈利总额72.9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财务管理处
于混乱状态,生产停滞不前,成本费用大幅度上升,亏损严重。10年时间全县企业共亏损12
83.8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
、“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在企业财务管理上,强调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搞好成本核算和经营管理。关闭了长期亏损的水泥厂、淀粉厂。对企业普遍实行了各种形
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1983~1984年,县内对企业进行了两次利改税,确定德都百货批发站
、百货一商店、糖酒批发站、龙镇糖酒批发站、石油站、青山石油站、朝阳石油站为大中型
企业。这些企业实现利润的55%交纳所得税,税后再交财政一定比例的调节税。供销合作企业
及印刷厂、酱油厂、汽车修配厂等所有小型企业都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制,税后利润留归企业
。县物资局所属企业实行8级累进税制,税后利润30%留给企业,其余上缴财政。亏损企业没
有实行利改税的,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
1984年6月,县财政局对企业又实行了松绑放权的10条措施。①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企业
放开后,缴所得税、调节税。企业留利、奖金部分由企业自行支配,财政不予干涉。②亏损
的小型工商企业放开后,当年扭亏增盈,免征当年的所得税和承包费。③小型的亏损企业对
上缴核定的亏损指标,年末算总帐,超亏的不补;减亏或不亏的,财政部门也按年初的亏损
指标,予以退补找齐,对企业留有余地。④小型企业放开后,上缴的利税比上年增10%以上的
或留利有所下降的(与上年比),可参照上年的留利水平适当照顾。⑤放开后,税后利润(留利
)前9种自留部分可同折旧、大修理资金同时使用。⑥放开经营后企业所有困难、历史挂帐多
和超亏部分,要发挥两个积极性,即由企业自己承担一部分,财政给予逐年处理一部分(但需
根据县财力可能)。⑦退休人员多,企业负担重,允许主管部门统筹资金,解决开支问题。⑧
手管企业的所得税,以1980年为基数,超过1980年部分,财政退给50%。⑨工业企业的折旧基
金原定财政收缴的15%,今后免收,留给企业自用。⑩对生产、经营效果显著,收益高,改变
面貌快的工商企业,财政部门视情况投放一部分发展资金,以补充企业扩大再生产。
经过一系列改革、整顿后,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利润稳步上升。多年亏损严重的工
业企业,1974年,最高亏损额达70.4万元;1985年亏损额已下降到13.6万元,下降了80.68%

工业企业 1957年以前,收入很少,但年年有利润,实现了利润全部上缴县财政。1963
年后,工业企业有盈有亏,盈的多亏的少,盈利上缴财政,亏损由财政退库。1983年实行第
一步利改税后,印刷厂、酱油厂、汽修厂3户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税后利润留归企业。
商业企业 1957年以前,商业企业财权统属国家商业部,由省商业厅管理,与县财政完
全脱钩,县财政不参与分成。1968年以后,商业企业纳入县级预算,以公司为单位,盈利相
抵后,盈利上缴财政,亏损由县财政退库,饮食公司盈利上缴20%,其余留归企业,以业养业
。1979年,商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留给企业11.17%,食品公司年留成定额1.6万元。1983年
,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核定德都百货一、二店,贸易商场,五金交电批发站,糖酒批发站,
医药批发站,龙镇百货一店,青山、龙镇、朝阳石油站等9户为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实现的
利润55%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上缴财政一部分调节税,其余留归企业。德都五金商店、肉类
商店、医药商店、龙镇五金商店等4户小型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制,税后利润留归企业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确定:德都百货一店、百货批发站、糖酒批发站、医药批发站、
龙镇糖酒批发站,青山、龙镇、朝阳石油站等8户为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交纳55%的所得
税和一定比例的调节税,其余留归企业;德都百货二店、肉类商店、贸易商场、医药商店,
龙镇百货一店、二店、五金商店、食品厂等8户为小型企业,实行超额累进税,税后利润归企
业,适当征收承包费。亏损企业未实行利改税的,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
县以上供销合作企业1958年以前,交纳所得税。1958年体制改革后,改按国营企业管理
,上缴利润。1962年恢复征收所得税,1966年又改为上缴利润。1982年,实行利润留成办法
,企业留成比例为43%。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供销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税后利润
扣除企业抵留部分,其余利润由县供销联合社定额上交。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县以上供
销企业全部核定为小型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制,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
粮食企业 1981年以前,粮食企业财务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1982年下放给县财政
管理。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粮食企业实行财务包干,超亏分担(企业担45%,财政担55
%);减亏分成(企业担55%,财政担45%)。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粮油加工、饲料公司、运
输车队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制,税后利润留归企业,未实行利改税单位实行财务包干。
其它企业 电影公司、工业供销处等单位。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按55%交纳所得税,
税后利润归企业;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税后利润归企业。物资
系统企业除燃料公司外,第一步利改税按55%交所得税,税后利润企业留30%,其余上缴财政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实行8级累进税制,税后利润企业留30%,其余上缴财政。
五、社会集团购买
为加强财务管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本县于1963年作出规定:各单位凡是没有“社
会购买力指标”和“集团购买力购物证”而擅自购买商品者,商业部门不售给商品,银行不
予付款。1966年,取消凭购物证购货的管理方法,改由各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数额内
,按制度规定,本着节约精神自行掌握。但对非生产性设备和高级消费物品,必须报经批准
方可购置。审批权限:打字机和一般家具由县财政审批;其它商品报省、地财政审批。
1976年3月,财政科内设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1977年,恢复凭“社会集团购买证
”供给商品的管理办法,各单位购置各种非生产性商品,一律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
凭证供给。1980年4月3日,国家“五部”修订社会集团购置专项控制商品为32种。1981年7月
16日,黑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对32种专控商品调整了审批权限,省负责审批
小汽车、摩托车、大轿车、沙发、地毯、电冰箱、空气调节器、电影放映机、录像机、复印
机等10种,地区负责审批照相机和放大机、录音机、毛毯、电风扇等4种,县负责审批钢丝床
、洗衣机、录音机、收音机和多用机、电唱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家
具、公用包、自行车、缝纫机、化纤布、呢绒及其制品、缎绸及其制品、毛巾被、高级针织
品、卷烟、各种酒等19种。1984年7月25日,国家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做了改革,取消了
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专权控制商品范围由32种缩小到14种,其余都解除控制。下放了专控
商品审批权限,省负责审批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机等4种,地区负责审批沙发、照
相机和放像机、沙发床等3种,县负责审批地毯、空气调节器、录像机和多用机、大型或高级
乐器、家具、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1985年2月7日,国务院重新规定专控商品17种。审批
权限为:省审批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机、呢绒及制品、彩色电视机、电冰箱等7种
,行署审批沙发、沙发床、照相机和放像机等3种,县审批地毯、空气调节器、录像机和多用
机、大型高级乐器、家具、纯毛毯、洗衣机等7种商品。为节约开支,县政府同意增加自行车
、打字机、黑白电视机、电子计算机和500元以下的收录机和100元以下的家具等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