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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信贷

第五节 信贷


旧社会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上发生困难,缺少钱财时,主要靠民间借贷。城镇居民由于
婚丧嫁娶或天灾人祸急用钱时,向放高利贷者乞借,一般月息为5%(即月息五分利的较多),
也有高于或低于5%月息的情况。农村农民由于缺吃少穿,灾年歉产,意外事故急需钱用时,
向地主借钱都以抬粮为主。一般春借一石,秋还一石三斗至一石五斗,如遇灾歉年份利息更
高。
建国后,信贷事业有了较大发展,农村普遍建立了信用社,银行本着支援生产发展的原
则,不断扩大信贷业务。
一、农业信贷
伪满时期,伪满洲中央银行每年也向农民发放农耕贷款,但数量少,利率高。据1935年
(伪康德2年)《省政汇览》记载,1934年(伪康德元年)全县春耕贷款3万元,贷款户数630家。
1935年(伪康德2年)全县农耕贷款1.2万元,利率高达65%。
1950年东北银行德都办事处建立后,为帮助个体农民走上富裕道路,发展农村经济,开
始对农村开展农业信贷业务,农业贷款发放实行“放现折实”的办法,同年6月,为加强对农
业信贷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县长为主任委员的“德都县农业信贷委员会”,领导全县农业
信贷工作。全年发放农业贷款84671元。其中:农具贷款5.84万元,种子贷款18439元,工具
贷款6653元,水利贷款1179元。1951年,农业贷款发放改为“贷现收现,贷实收实”的办法
,全年对个体农民发放6061万元(旧人民币)的贷款,以实物贷放给农民解决生产上的急需。
1955年,随着县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农业贷款的发放对象转向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年发
放农业贷款307396元。其中:农业生产合作社170616元,互助组95813元,个体农民967元,
个体农民入社贫农合作基金4万元,促进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1956年随着全县农业高级
合作化的实现,农业贷款额猛增,全年共发放农业贷款47万元,发放额比1954年增加27倍。
1962年,为解决农业自然灾害给农民带来的生产和生活困难,国家投放116万元农业贷款,其
中:国营农场75万元,社队41万元。1964年,国家为解决三年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困难,
经德都县农业银行调查核实,确属受灾社队,无力偿还,过去贷款实物不能使用,社员出走
和死亡,生产组织分合无人偿还等情况,经各地党委批准共减免1962年以前农业贷款115万。
使农村社队和国营农场的农民和农业工人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和体贴,调动了生产积极性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96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注意做好支援农业资金的发放工作,支援农业生产高潮的通
知》重申发放农业贷款要坚持“自立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强调在农业贷款发
放中必须掌握季节,及时发放不误农时。执行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究实效的
原则;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反对重放轻收,只放不收。此后,县人民银行加强了农业
贷款发放工作,着重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克服单纯依靠国家的思想,充分挖掘社队自有资金
的力量搞好生产。支持社队生产的发展,开展多种经营,扩大生产门路,帮助搞好财务管理
,严格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社队农业贷款发放额逐年下降。1972年向
社队发放农业贷款25万元,比1965年减少54万元。
1973年实行《农村公社贷款办法(草案)》以后,贯彻“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
农业贷款的发放重点是支持社队落实“八字宪法”,进行农业技术改造,加速农业机械化和
农田水利建设,扩大高产稳产面积。当年农业贷款发放比1972年增加51万元,增长1倍。以后
逐年增加,贷款项目增加了专项贷款、小型水利贷款、农业机械化无息贷款、副业贷款等。

1979年,为加快实现德都县农业现代化,进行高速实现机械化试点工作,增加购买大型
农机具和机械化设备贷款。全县农业贷款发放额达627.6万元,是历史上发放农业贷款最高年
份比1973年增加507.7万元,增加4.21倍。1983年以后,全县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
制后,农业贷款发放以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面向农户贷款,普遍推行贷款合同和贷款信用
证制度,加强了农业贷款的管理工作。1985年,发放农业贷款221.4万元,主要用于扶持承包
户、专业户、贫困户发展农业生产。
县境内国营农场较多,其农业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均通过德都县农业银行办理。1956年,
国家开始在县境内建立省属国营农场和劳改农场,当年发放贷款408万元,以后逐年增加,1
980年末贷款余额达2364.4万元。1985年末,向境内13个国营农场和劳改农场发放农业贷款余
额达7989.6万元,是县属农业贷款额的4.86倍。
农村信用社
1952年初为扶助贫困,支持农民生产,打击农村高利贷剥削,在农村供销合作社内部成
立了3个信用合作部。同年9月7日成立一心、宝泉、永新、胜利、讷谟尔、龙镇等6个信用部
和第三区信用合作社。1954年农村信用社划归县人民银行领导。1955年全县已建立起信用社
9个,信用部7个,分布在46个行政村,占全县53个行政村总数的86.79%;入股农户5478户,
占全县农业户的54%;社员10380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26%;股金22990元。1956年末,有农
村信用社14个,达到乡乡有信用社,入股农民9957户,占农户的81%;社员21453人,占应入
社农民总数的89%,有股金4.38万元。1958年,全县农村建立银行营业所,信用社与其合署办
公,实行独立核算。1966年8月,全县农村金融体制进行改革,除保留龙镇银行办事处外,其
余8个农村营业所全部撤销,分别并入所在公社的信用社,代替银行营业所的全部业务,实行
一个机构、一块牌子、一个待遇、一套帐目,信用社干部一律实行选举制。1977年信用社改
为集体金融组织,成为国家和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变为官办性质。1983年,开始进行农
村金融体制改革,全县14个农村乡镇全部召开了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
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变官办为民办。建立起乡(镇)级监事会14个,理事会14个,村级
信用会116个,屯信用小组272个。1985年2月,召开全县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了理事会
和监事会,成立德都县信用合作联合社。同年末,入股社员21046户,占全县农业户的70%;
股金105384元;自有资金105.3万元。建有信用社12个,信用站80个,信用点80个,储蓄所4
个;拥有工作人员86人,专职信用员80人。
贷款 1953年,农村信用社向农民发放贷款38705元,帮助22户无车马的农民,解决大牲
畜24头(匹),畜力大车9台,为1944户农民解决籽种、口粮、马料479920斤,解决了贫困农民
的生产和生活困难,打击了私人高利贷者,促进了农村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发展。1956年发放
贷款37.5万元,其中农业生产贷款26.1万元,农民生活贷款11.4万元。1956年以后,信用社
的贷款发放对象由原来的个体农民转为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贷款发
放主要对象转为农村社队,用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困难。1967年信用社开始向农村生
产队发放集体生产费贷款。1971年,开始向生产队发放生产设备贷款。1976年,信用社发放
贷款总额33.9万元,其中:集体生产费贷款18.1万元,社员生活贷款15.8万元。中共十一届
三中全会以后,信用社贷款发放重点转向支持农村社队发展商品生产,主要用于解决生产中
急需的籽种、饲料、油料等。1982年,信用社发放贷款总额166.1万元,其中:集体生产费贷
款131.8万元,集体生产设备贷款4.1万元,社员生产贷款15.1万元,社员生活贷款14.5万元
。1983年全县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后,信用社贷款发放主要对象由集体变成农
民个人,重点帮助承包户和专业户发展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生产,支持在农村推广运用科学
技术发展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支持农村集体和个体工商业的发展,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
展,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1985年,信用社发放贷款总额259.3万元,其中:集体生产费用和
设备贷款6.6万元,占贷款总额的2.55%;农民生活贷款11.6万元,占贷款总额的4.47%;各业
承包户和个体工商户贷款241.1万元,占贷款总额的92.98%。
二、工商信贷
1950年东北银行德都办事处建立后,开始办理工商信贷业务。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工商
信贷发放金额不断增加。1951年全县发放工商贷款58万元。1979年全县发放工商贷款7354万
元。1985年,全县发放工商贷款12342万元,比1951年增长211.79倍,比1979年增长67.83%。

(一)工业贷款
建国初期,本县工业薄弱,国营工业企业私营工业企业户数都较少,工业贷款发放量少
。1951年,银行向国营联合工厂发放贷款1万元,向私营手工业的铁匠炉、永顺木匠铺、双合
永磨坊发放贷款3000元,解决了这些企业购买原料等生产资金的困难,促进了生产发展,为
县内农民生产出急需的农具。1956年为支持在私人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刚刚组织起来的手
工业合作社,解决他们在生产资金上的困难,发放3.6万元贷款,使这些集体工业企业得到巩
固。1957年又发放30万元贷款,促进了手工业合作社的壮大和发展。1959年发放工业贷款62
.6万元,比1951年增加61.6万元。进入60年代以后,国营工业企业不断增多,工业企业不断
扩大,工业贷款发放金额也随之不断增加。在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
针的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
行的决定》,加强了信贷管理,严格按着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发放各种贷款。为加强信贷管
理,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销售,处理积压产品,缩小库存,加强检查,对过去挤占
挪用银行贷款的实行限期收回,充分挖掘工业企业自有资金的潜力,工业贷款逐步下降。“
文化大革命”十年间,工业企业管理混乱,工业贷款的作用得不到发挥,县内大部分工业企
业都处在亏损状态,1977年实行新的工业贷款办法后,加强了信贷管理,银行部门深入工业
企业,调查研究,帮助企业搞挖潜、技术改造,搞好产、供、销平衡,加速资金周转,做到
增产节约,提高了工业贷款的作用。到1980年对工业企业发放贷款395万元。1984年对县乳品
厂发放专项轻工中短期成套设备贷款40万元,购置单项和锅炉等设备贷款25万元,支持和加
快了乳品厂的上马和投产。1985年末,发放工业贷款2027万元,年发放工业贷款额比1959年
增加29倍;比1976年增加1.4倍,比1978年增加1.1倍。
(二)商业贷款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县商业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1950年下半
年,为推进农村商业的发展,向供销合作社发放贷款7000元,解决了进货资金,使其迅速占
领农村商业阵地。1951年发放商业贷款57万元,其中收购粮食占用贷款19万元,保证了国营
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的进货、粮食和土特产品收购等资金问题,解决了城乡人民生产、生
活的需要,有力打击了不法商贩的非法活动,巩固和壮大了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为了扩大城乡物资交流,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商业贷款发
放逐年迅速增加。1952年发放商业贷款499万元,比1952年增加370万元,增加了2.89倍,促
进了国营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的购销业务。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952年为303万元,1957年
增加到854万元,增加了1.82倍。同时,推行新信贷办法,使商业企业加强了计划管理,充分
利用自有资金的潜力,促进了全县商业的发展。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商业贷款发放实行“充分满足需要,进多少货给多少钱”的
办法。1959年,最高投放贷款956万元,比1957年增加457万元,增加91.58%。这个时期由于
偏重支持进货、满足供应,忽视贷款管理和监督,出现进货过多,部分商品质次价高,造成
商品积压和损失浪费现象。
1961年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指导下,县人民银行加强了信贷管理监督,
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发放贷款,严格把住贷款关。对于库存商品积压过多的企业,
银行督促其加速销售处理,压缩了库存,充分挖掘了企业自有资金潜力,促使企业努力把资
金搞活,使商业贷款趋于下降。1961年末商业贷款压缩到644万元,比1959年下降312万元,
下降32.64%。
“文化大革命”期间,虽然商业贷款发放逐年增加,但因商业贷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
到冲击,商业贷款作用发挥的不好,企业亏损,商品短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
党的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商业贷款的发放逐年增加,贷款的作用得到充
分发挥。国营商业的进、销、存业务不断扩大,1985年42个国营商业信贷单位共占用商业贷
款1641万元,比1974年增加68.48%。粮食部门贷款,随着粮食收购量的增加,粮食贷款也不
断增加,最高的1979年,粮食贷款额达4322万元,比1973年增加2倍。1985年末,粮食部门占
用贷款8374万元。随着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的迅速发展,县人民银行从1980年开始对集体和
个体商业发放贷款,当年向集体商业发放30万元贷款,1985年增加到91万元,1980年向个体
商业发放贷款仅几千元,1984年发放90万元,1985年增至121万元。1985年全县发放商业贷款
10465万元,比1978年增加1.04倍。
三、基建贷款
1979年以前只发放施工企业临时周转贷款,仅1977年发放了一笔地方建材贷款,1980年
开始办理大宗贷款业务。基本建设贷款主要用于县办工业挖潜、改造、增产增收,提高企业
经济效益。在贷款管理上按照规定,采取贷前审查,贷后检查的方法进行贷款和监督。凡是
条件具备的,有还款能力、能够承担经济责任的国家企业、集体企业才能给予贷款。1980年
~1985年,累计发放贷款额2289.28万元。其中:基本建设贷款1377.8万元,省财政委托贷款
209.1万元,地、县财政委托贷款7万元,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458.6万元,更改技措贷款2
36.78万元。除省财政委托贷款和其它一部分贷款回收外,大部分贷款被减免。建行有计划地
组织利用闲散和间歇资金发放贷款,支持了县办工业的发展。1982年发放给县制砖厂更新改
造贷款一项55万元,年初将唯一的一台破旧制砖机报废,用贷款购买了两套新型制砖机和配
套设备。当年投产,年产红砖1500万块,生产能力比原来的年产500万块提高了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