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基建拨款
第六节 基建拨款
县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拨款的执行,实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基本建设计划、财政
预算、基本建设进度拨款的原则。凡是纳入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承包工程施工
企业必须向建设银行提交如下文件,才能给予拨款。(一)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
划(包括《工程项目一览表》);(二)批准的年度财务计划;(三)批准的工资基金计划;(四)
批准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五)甲(建设单位)乙(施工单位)双方签订的,经有权部门批
准的工程合同。另外,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会计、统计月、季、年报必须按期报送建设银
行,方能给予拨款。建设银行按照政策把关,对建设单位的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
核实拨款、完成额、结余资金。1966年~1985年,基本建设拨款总额29119.57万元。其中:
大中型项目沾河林业局的建设,1968年批准开建,计划1978年投产,设计概算投资额9502万
元。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推迟到1990年全部投产,设计概算投资额24384.9万元。截
止1985年末,该项目完成投资额13176.7万元,占概算额的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