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保险
第八节 保险
1950年10月,在东北银行德都办事处内设一名保险工作干部,开始在全县办理保险业务
。当年县城内16户国营企业,投保11户,占国营企业户数的68.72%;供销合作社企业5户,全
部投保;220户私营企业投保13户,占私营企业的5.9%,共收保险费9096万元(东北流通券)。
1951年,根据黑龙江省第二次保险会议精神,加强了县保险工作,保险业务干部增加到4人,
保险机构对外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德都代理处”。保险业务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
合,城镇保险与农村保险相结合,保险与防险相结合的方法,对县城的国家机关、企业及县
以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实行强制保险,同时开展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小型火灾保险、汽车保
险等。城镇承包对象共200户,其中:保费最高的1800万元(旧人民币),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
(旧人民币)的企业9户,全部实行自愿和强制保险。农村投保的有供销社合作社15户,茶食店
7户,成衣局8户,磨坊7户,全年保险收费任务10525万元(旧人民币),完成5115.15万元(旧
人民币),完成任务的48.6%。1952年增加了简易火灾保险,农村牲畜自愿保险。同年7月31日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协助保险公司东北区公司推广私营工商业自愿保险。的指示,我
县开始在私营工商户中开展自愿保险。1953年增加了普通火灾保险。同年5月1日德都保险代
理处从县人民银行划出隶属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7月16日停办农村保险业务,进行有步骤有
计划的退保工作,当年退保费11607.64元,1954年退保费3.7万元。1955年停办部分国营企业
强制保险业务。1956年5月,正式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德都支公司”,保险业务干部增加
到9人。1957年大力开展农村牲畜保险业务,全县54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共有耕畜9930头(匹),
有20个社的2988头(匹)牲畜投保,占牲畜总数的30.1%。境内14个省属国营农场、劳改农场共
有耕畜9600头(匹),有5个农场的1263头(匹)牲畜投保,占牲畜总数的13.16%。保险项目有所
增加,共开展了固定财产强制保险、物资定期强制保险、公路旅客伤害保险、普通火灾、家
庭财产保险、运输保险、汽车保险、牲畜保险等9种。保险费总收入109900元,比上级下达的
保费任务超额22.9%,比1950年增长115倍;理赔款总额41981.90元,占保费收入总额的38.1
9%。1958年,德都县建制撤销,县保险公司同时并入北安县。1959年保险事业被视为资本主
义的产物而停办。
1982年2月,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在中国人民银行德都支行内增设保险业务股,行政上受
县银行领导,业务上受省保险公司领导,配备保险业务干部4人。同年6月,开始在青山镇、
龙镇、药泉镇试办保险业务。在贯彻自愿的原则基础上,开办企业财产和运输工具等两个险
种,全年保险费收入12.3万元,比省保险公司下达的5万元任务超额146%;赔付金额0.1万元
,占保费收入总额的0.81%。1983年7月经黑龙江省分行批准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德都县支
公司,对内是县银行保险股,人员编制增至6人。同年,增加了第三者责任险、家庭财产保险
。为逐步扩大保险业务,境内的省属国营、劳改、劳教等农场,有6个农场参保,占境内农场
总数的50%。为加强业务服务,建立保险代办点9个,全年保费收入25.3万元,比上级下达的
任务20万元超额26.5%,赔付金额6.9万元,占保费收入总额的29.27%。
1984年2月,县保险公司从县人民银行分出,人员编制增至10人,下设业务、计财两股,
保险代办点发展到13处。同年增加了公路旅客险种,全年保费收入49.2万元,比上级下达的
保费任务37万元超收33%;赔付金额47.6万元,占保费收入总额的96.7%。其中北安农场管理
局驻龙镇百货批发站,发生一次火灾就赔付25.8万元。1985年增加了火车货运险、机动车司
乘人员险、中小学生平安险。全公司编制增至13人,保险代办点发展到17个。全年完成保费
收入66.6万元,比1982年增长4.4倍,理赔金额44.7万元,占保费收入总额的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