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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时期税务

第三章 税务

第一节 民国时期税务


1929年(民国18年)德都设治局成立时,于7月1日设立了暂代捐务处。负责境内的税捐征
收。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2种。当年开征的国税有印花税、盐税、烟酒税、煤油税、邮包税
等;地方税有契税、船捐、土地登记费、枪照费、票照费、屠宰税等。由于设治伊始,捐务
处没有征收田赋,境内的田赋仍由克山县税捐局征收。1930年(民国19年)3月捐务处开始征收
境内田赋。此后捐税名目日渐繁多,先后增加了荒捐、垧捐、城基税、货物税、木植税、警
费、保卫团费、学费、牲畜税、杂费等。加之贪官污吏贪污受贿,中饱私囊,劳动人民的负
担日渐加重。据德都县民国档案记载,1931年(民国20年),黑龙江省主席太夫人寿屏一堂,
向德都设治局摊派大洋10圆9角5分,并由省民政厅庶务处专函索要,不容缓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