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伪满时期税务
第二节 伪满时期税务
伪满时期,国收税、县收捐、街村收费。伪县公署设立了税捐局,设局长一人,下设稽
查、经征、总务3个课,担负全县的税捐征收任务。缴纳最重的是土地,即征税又征捐,买卖
土地要契捐,更换土地执照须交税。除此之外,还要征收农务会费,每垧地征收伪国币二角
。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侵略者进一步加剧了对中国人民的掠夺,税种、税额不断增加
。1941年(伪康德8年)8月,实行第一次战时增税后,对卷烟、黄烟、房屋、特别卖钱、事业
所得,法人所得和酒类都增加了收税额。同时新增加了通行税、资本所得税、油脂税等。19
42年(伪康德7年)10月21日实行第二次战时增税;新增加了清凉饮料税、交易税,增征酒税和
特别卖钱税;改变劳动所得税,提高事业所得税率。除物品贩卖业外,有26种行业的营业和
事业,作为客体交易者负有纳税义务,并恢复了面粉、棉纱和水泥的统一税。1943年(伪康德
10年)12月1日又实行第三次战时增税,对酒类、清凉饮料、卷烟、黄烟、特别卖钱及法人营
业税进行增税。三次战时增税,造成物价暴涨,人民负担越来越重。以1937年税额为100%,
到1940年增加到210%,1943年增加到307%。1937年伪满国内平均每人负担税额6.68元,1943
年增至16.20元,人均增加税额1.4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