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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解放后税务

第三节 解放后税务


一、工商税
1945年12月,县政府在财政科内设立税收股,编制4人,负责全县的税务工作。当时除农
业税主要征收公粮外,开征的工商税种有:营业税、所得税、牲畜交易税、渔业税、皮革税
等6种。1946年7月,成立德都县税务局,编制2人,负责全县的税务工作。1947年12月德都县
税务局撤消,改为北安税务局德都税务所。1948年11月,德都税务所归属德都县财政科,为
税务股,对外名称仍为税务所。1949年9月成立德都县税务局(与专卖局合署办公),设专职税
务干部13人,加强了我县税收工作。1949年12月,为加强税务征收工作,,成立德都县税务
预征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下设工业、商业、饮食肉铺等7个组。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开始实施新税法,除农业税外,规定
工商税目14种,德都县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
易税、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等8种。在征收上采取查帐核准,民主评议,定期定额3
种方法。1952年初,在全县工商业者中开展了“五反”运动,查处工商业者中偷税漏税行为
,补缴了税款,进行了以法纳税的教育,保证了国家征收任务的完成。1949~1952年,全县
共征收各种工商税63.2万元。
1953年,国家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工商税进行了修正。修正后本县
开征的税目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所得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
税、车船牌照税、文化娱乐税等9种。在征收上采取以核查工商户帐面为主,部分实行定期定
额的办法,严格控制了偷、漏、拖、欠税款等情况的发生。同年为加强税务管理工作,专卖
局从税务局划出。税务局设税政、计会、人秘等股,编制为18人。1957年建立龙镇税务所,
编制3人。1953年~1957年共征收工商各税204.1万元,既保证了税款的足额入库,又兼顾了
工商企业的利益,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1958年9月,德都县和北安合并后,原德都县境内
设有青山、龙镇两个税务所。
1958年,国家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对工商税种进行了合并简化,将商品
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把工商企业中的各类所得税改为独立
的工商所得税;简化了纳税办法,对中间产品除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不再征税;对税率进行
了调查,将工商零售税率改为3%征收;对减免税作了一些新规定。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
,1962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
1963年9月德都县恢复后,重新组建县税务局。1964年县税务局共有专职干部31人,下辖
青山、龙镇、二龙山3个税务所。由于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税收不稳定,税收额增长缓慢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县税收出现了下降趋势。1968年成立财税革命委员会,
税务管理出现混乱,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1972年10月,恢复税务局、局内设人秘、税
政、监交、计会等股,下设青山、龙镇、和平、药泉等4个税务所,全县税收分4大片管理,
编制33人,税务管理有了一定好转。
1973年,进行税制改革后,合并了工商税种,简化了征收办法,改革了税收制度,对税
目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化肥、农药、水泥、农机等生产资料的税率降低了一些。手表、缝
纫机等生活资料的税率提高了一些。取消了对中间产品的征税。税制改革后本县开征的税目
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等5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了税务管理。1979年将二龙山兵团税务局、五大连池农
场税务局移交给县管理,省给增加事业编制18人,总编制达到52人。国家对税制采取了一系
列的调整,改革措施,适当地增加了一些新税种。1982年我县恢复了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
税。1983年开征增值税、建筑税。从1983年6月1日起,国家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将企业的
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即利改税。1984年第二步利
改税后至1985年本县征收的税种除农业税外,有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
得税、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建筑税、盐税、国营奖金税,城建税等12种。随着党
的“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各项事业日益发展,我县税收额逐年增加,年年超
收,自1981年~1985年,每年超收百万元以上,税收机构和人员也有所扩大。1985年县税务
局有秘书、人事监察、征管、税政(一、二)等5个股,下设青山、龙镇、城关、二龙山等4个
分局,税务专职干部达122人。全县工商税收总额达1179万元,比1978年增加3.34倍。
二、农业税
农业税收是县财政收入的一项主要来源。农业税的征收、减免和管理工作,由县财政局
农业财务股负责。1983年,全县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后,农业税由过去以队征
收改为以户征收,业务量增大,每个农村乡(镇)均配备了2~4名农业税专管员,农业税征收
及管理工作得到加强。
(一)税制
农业税征收,1946年解放初期沿用旧的累进税制,1948年开始实行全省统一的比例税制
。“土地改革”完成后,为保护农民的翻身成果,确定地权、稳定农民的生产情绪,进行了
土地评等,定级发照工作。按着地级确定标准平均产量计征农业税,负担税率为农业收入的
24%。其中正税20%,附加4%。当时,正处在经济恢复时期,由于战争环境的影响,农民负担
较重,加上行政区划不一,土地丈量缺乏统一办法,使农业税的负担不平衡。建国后,先后
进行了土地丈量和土地等级调整工作,以当地丰收的八成年景为依据,按照国家统一的比例
税率征收正户物常年总产量的23%,使农民减轻了一定负担。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农业税征
收主要贯彻国务院“种多少地,应产多少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公平合理
,鼓励增产的负担政策。规定从1953年起,3年内农业税的征收指标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水
平上,不再增加。县政府采取了稳定负担,奖励开荒,奖励旱田改水田,优待饲养耕畜等鼓
励发展生产的措施,对受灾户给予切实地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照顾。1958年在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过程中,为解决地区之间负担不平衡和原定常产与实产差距悬殊的问
题,全县普遍进行了清查丈量土地、调整常产工作。改全省统一税率为差额税率,亩常年产
量由174斤提高到201斤,税率为旱田18.97%,水田15.58%。为巩固合作社经济、体现党的农
村政策,对个体农民负担的农业税加成征收,以限制单干。1961年中央对本省大幅度调减农
业税征收任务,农业税率由19%降到13.5,%,亩常产由201斤下调到175斤。县对公社亩常产
调整为旱田166斤,水田382斤,国营农场亩常产为133斤。1983年全县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
生产责任制后,对农业税征收政策和征收方法做了一些新的规定,进行了一次大的调整。
县农业税附加的征收比例,1948年起为正税的4%,1958年起为正税的10%。1964年,为解
决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经费的需要,国务院规定可以由地方适当提高农业税附加的征收比例。
德都县农业税附加提高到正税的15%,延续至今。农业税附加分成比例是:附加10%部分,省
农场总局系统所属农场按当年实征总额征收,农场分50%,县留30%,缴省20%;其它农场、乡
镇(队户)和其它纳税单位的农业税附加按实征总额,县分50%,行署留30%,缴省20.5%社教经
费附加,省农场总局系统所属农场全部留场,其余全部留县。
(二)征收
本县1949年开征农业税到1952年,农业税的征收,主要采取“按户计算,以粮预交”的
方法。征收的粮食除部分交县留做供应外,其余送到北安粮库,税款直接缴省。当时,由于
解放战争的需要,县政府通过广泛的政治宣传,激发了翻身农民交粮的积极性,保证了农业
税(公粮)征收任务及时超额完成。1952年以后,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农业税的征收
对象逐步变为互助组、初级生产合作社和高级生产合作社。1957年为简化农业税征收手续,
按上级规定实行“以粮交送,以款结算”的征收方法。1958年农业税征收改为“以款分配任
务,以粮交纳,以款结算“的方法。196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注意做好农业贷款和预
购定金回收工作的通知》下发后,粮食、供销、轻工等有关部门接收纳税人送交的粮食和其
它农副产品,按照“先征后购”的原则,首先收清应征农业税部分,再付给收购部分的价款
,征收的农业税款解缴国库,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办理。全县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按
照198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坚决纠正在征购粮食结算中借机扣
款的报告》精神,粮食部门收购粮食做到及时结算,坚持户交户结,队(组)交队(组结,做到
谁售粮谁得款,粮款两清。除代收农业税和按照合同规定收回预购定金外,不准为其它部门
和单位代扣款项。农业税征收由过去以队征收变为以户征收,做到征收、减免、结算等“八
到户”。
(三)减免
县农业税(公粮)减免工作始于1946年,主要根据农民实歉程度给予不同比例的公粮(农业
税)减免。建国后,在执行全国统一税制中,对农村受灾户实行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工作。1
957年为了照顾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多、部分地块受灾仍按常产纳税、实际负担偏高的情况,
增加了农业税“机动减免”。
农业税减免工作,始终贯彻“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先后实行的减
免办法有:常实户对照的减免办法,常实户对照与机动结合的减免办法,以机动减免为主的
减免办法,以人均口粮和收入为标准的起征点的减免办法。1984年实行按实灾面积“分等定
率,重点照顾”减免办法。
1985年县农业税减免实行“灾歉减免、分等定率,社会减免重点照顾,机动减免量力安
排”的原则。灾歉减免,是按政策兑现性质的减免,计算方法为“分等定率”,即折实灾面
积指标按纳税户当年农作物因灾减产的成数分别折实灾的绝产面积之和为依据,受灾不足一
成的不折实灾。灾歉减免等级幅度为:一等灾户(特重)折实灾面积占总面积的70%(含70%)以
上的减免100%;二等灾户(重灾)折合实灾面积占总面积的60%(含60%)的减免80%;折实灾面积
占总面积的50%(含50%),不足60%的减免60%,折实面积占总面积40%(含40%)以上不足50%的减
免40%;三等灾户(轻灾)折实面积占总面积30%以上(含30%),不足40%的减免20%;折实面积占
总面积20%以上(含20)不足30%的减免10%。
社会减免,是属重点照顾性质的减免,减免照顾的税额,根据省财政厅的规定,按我县
当年计征额(不包括国营农场)的3%,在省核定的减免指标内单独安排,全部用于解决贫困户
在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主要减免对象是承包土地的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军烈属、五保户
以及受意外灾害,生产、生活困难的贫困户,减免免率为50~100%。
机动调节减免,是属于量力调节性质的减免指标,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上级核定的
减免指标内进行量力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