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捕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审捕
1950年,德都县人民检察署成立,主要工作是审查批捕工作,由检察署长(县公安局长兼
任)签发逮捕证。1955年,单独设立县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负责批捕工作。1955年~1965年
,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批,批捕的占67%,未批捕的占15%,退回待侦
待查的18%。“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检察院被“砸烂”,批捕不按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
错捕现象极端严重,立案拘留者,被逮捕的人占95%。这种滥抓滥捕现象践踏了法律,侵犯了
公民人身权力。1979年,县检察院恢复,恢复了审查批捕工作,具体工作由刑事检察科负责
。审查批捕工作的任务是: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案件,在20天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一个月。对公安机关已经拘留的人犯,从接到提请批准逮捕
书起,在3天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同时,依法负有检察任务,即: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拘
留、逮捕、预审活动,依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