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诉
第二节 公诉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开始担负对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和按法律规定范围本身受
理的案件起诉工作。经核准犯罪事实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检审员出庭支持公
诉。“文化大革命”中,正常的公诉制度被废止。1979年,县检察院恢复公诉制度,由刑检
二科具体负责对案件的公诉。公诉时限从受理案件至起诉到人民法院,法定时限不得超过一
个月;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报请同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时,
依法监督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量刑畸轻畸重的
案件,按照法律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确保对案件审判正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