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检察
第四节 经济检察
1966年以前,县内经济检察工作没有设置单独机构,由县人民检察院统筹办案。经济检
察案件属人民检察院自理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自行立案侦察、起诉、出庭支持
公诉。经济检察工作的任务是:打击经济领域内地犯罪活动以及与此有关的犯罪活动。1979
年,为保证中共的“改革”、“开放”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在县人民检察院内设立了经济
检察科,进一步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经济检察工作受理的案件有:行贿、贪污、受贿、偷
税、漏税、伪造商标、挪用救灾物资、盗伐森林等。1979年~1985年,共受理经济检察案件
56件,73人;立案31件,3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