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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审判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刑事审判


1948年县人民法院建立之初,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保卫新生的
人民民主政权。刑事审判受理的案件主要是政治土匪、特务、汉奸、地主恶霸等反革命案件
。其次为贩毒、娼妓、赌博、盗窃、杀人、抢劫、强奸等案件。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
了《人民法院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
污条例》,刑事审判的重点是打击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
等5个方面的敌人。同时,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对破坏婚姻家庭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在
“三反、五反”运动中惩办了一批贪污盗窃分子。1956年,县人民法院对县内13个劳改农场
的407件劳改再犯罪案件进行了审理,维护了监所和劳改所的秩序。1963年,县人民法院设立
刑事审判庭。同年,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执行除少数现行犯外,
对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捕的方针。审判中依靠群众查清案
情和通过群众斗争制服罪犯,发动群众对其说理斗争或批评教育,以及通过群众讨论处理意
见。1964年~1965年,依靠群众处理刑事案件114件,占结案率的79.7%。1973年3月,县人民
法院恢复后,重设刑事审判庭。1973年3月~1974年5月,刑事审判庭重点打击奸污迫害上山
下乡知识青年案件,共受理强奸迫害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案35起,其中:轮奸1起、强奸31起、
迫害1起,其他2起。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党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
来,刑事案件的重点转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整顿社会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
面,保障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上来。主要任务是从重从快的打击凶杀、强奸、抢劫、
纵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1983年7月,设立刑事审判二庭。同年
8月,按照中共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全县开始进行“严厉打击严重刑
事犯罪活动的斗争”(简称“严打斗争”)。在“严打斗争”中,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执行“从
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集团,重大盗窃等犯罪分子
。截止1985年末,全县共受理刑事案件481件,人犯572人。其中:属于“严打”对象的重大
案件175件,罪犯232人。在232名罪犯中,判处死刑的13人,死缓14人,无期徒刑10人,5年
以上重刑的153人,5年以下徒刑的42人。“严打”斗争中刑事审判工作按照党的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的政策,对有立功表现和主动坦白自首情节的罪犯都给予依法从宽或减轻刑罚,共免
予处分7人,缓刑21人。
重大案例:
李春树反革命杀人案
1958年3月21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德都县公安局副局长刘山,治安股长张锡珍,侦察股
副股长刘振积被反革命分子枪杀。案件发生后,在县委领导下和国家、省、地公安和检察机
关的参预和指导下,经10天侦察,于30日破案,依法逮捕了反革命杀人犯李春树。
李春树,男、31岁,雇农出身,1948年3月入党,同年10月参加公安工作,1956年任德都
县公安署治安股副股长,本人无任何政治历史问题,李春树走上反革命杀人的犯罪道路,是
其极端个人主义发展的结果。早在1953年夏,居住在德都县第四区和安村的李春树父母及弟
妹4人因食物中毒死亡,李春树怀疑是县公安局副局长郭显阳的舅舅宋永谦投毒所致,要求公
安局立案侦察,县公安局责成治安股副股长卢成负责办理此案。经过数年反复调查了解,同
时,将死者所食之物和胃内遗留物先后两次送黑龙江省公安厅和第一军医大学军事法医科化
验鉴定,,确认为食物中毒死亡,不是他人投毒所致。李春树对这一结论始终不服,心怀不
满,认为办案人没有深入调查,因当事人和副局长郭显阳是亲属关系而偏袒犯罪分子,对局
领导和办案人员怀恨在心,扬言要为其父母“报仇雪恨”,要他一命抵一命”,“不报此仇
不出公安局”等等。1958年2月,根据工作需要,从县直机关抽调部分干部充实基层,决定将
李春树下派到四平乡任组织委员,李对这一决定极为不满,产生抵触情绪。当时正遇哈尔滨
市向德都县移民,局内人员紧张,临时让李去哈尔滨市接收移民,顺便给县看守所购买戒具
。到哈后,李没有购买戒具,用带去的500元公款为自己买了衣服和物品。鉴于李大量占用公
款的行为,县公安局和政法整风核心小组决定让李停职反省,交待问题。李在反省期间不但
不认识自己的错误,反而认为他家被害涉及到局里领导的亲属,局里不去破案,自己提了意
见,领导有意整他,把他下派,更增加了他的怨恨之心。又因当时让他反省是县政法整风核
心小组决定,经县委整风领导小组批准的,所以对县委整风领导小组成员,县公安局第一副
局长刘山,政法整风核心小组组长,治安股股长张锡珍的意见很大,便产生寻机报复杀人之
念。在此期间,县公安局正忙于处理积压案件,每日打夜班进行突击审讯。由于人力不足,
县局领导于1958年3月20日让李春树顶一班,和焦柏生一组对案犯进行审讯。恰巧刘山和张锡
珍准备第二天公出,住在局长室的小火炕上,没有回家。李认为报复的机会到了,在晚间审
讯时,抢占了刘山的办公室,以审讯为借口,向刘山借了手枪(在整风期间,公安局的工作人
员枪支一律上缴,只有局长佩带枪支)。当晚11时50分审讯结束,吃完夜餐,李当焦柏生等人
面谎说回家,走出宿舍后隐蔽在治安股办公室内。待至零时30分,乘局内大部分人员都回家
和就寝之际,潜入刘山宿舍内,乘刘山、张锡珍2人熟睡之机,穿上张锡珍的大衣,用抹布包
上头(怕身上沾上血迹),走至刘、张睡觉的炕前约半米处,照准刘、张头顶部连射2枪,2人
各中1弹。李见刘、张已死,便用抹布包着电话耳机(怕留下指纹),冒充张锡珍的名字往集体
宿舍打电话找卢成(预杀对象之一),卢不在便找刘振积,让他到刘山办公室来。李打完电话
隐蔽在门后,当刘振积步入现场,李从刘背后开枪,刘急欲拉门逃脱,李又开一枪,将刘打
死。事后李怕3人不死,又细看一遍,随之拾起现场弹壳(只找到3个),放于走廊地板缝中,
把棉大衣脱下盖在张锡珍身上,用抹布擦去枪上血迹,把子弹退出,枪口朝外放于刘山枕下
。为消灭痕迹把蜡烛和扫地条帚燃着放于地板引火,并把包头和擦枪用的抹布扔在火炉中烧
掉。最后,将事先准备好的2棵手榴弹投入火炉中,以图炸毁现场(未引爆),而后逃离现场。
次日早晨,听说现场勘查发现凶犯脚印,乘吃早饭之机,去其舅父霍×家,将做案时穿的鞋
烧掉,毁灭证据。
1958年4月16日下午,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绥化分院公诉和人
民群众的要求,在德都县青山镇召开公审大会,判处反革命杀人犯李春树死刑,立即执行。

牛宪彪等6人流氓强奸团伙案
牛宪彪,男,18岁,德都县青山镇人。牛宪彪在中学念书期间曾与女同学×××发生两
性关系。毕业后,牛宪彪与社会青年孙××、王××、崔××、王××结成团伙,并向他们
传授玩弄女青年的方法和手段。牛宪彪等人经常在青山镇托儿所、林业物资站、蚕业站值班
室等地多次进行奸宿和学唱黄色歌曲等流氓活动。他们还去一、二、三中扰乱学校秩序。
1981年春天的一个晚间,牛宪彪以处对象为名,在看电影时将女青年×××拽到果品青
年商店西侧,将其拌倒,正要解裤腰带,被害人反抗呼救,被人发现,牛宪彪强奸未逞。19
82年10月~1983年6月,牛以处对象为名,在林业物资站、青山大队果园、矿棉厂小楼等地将
2名幼女奸淫多次。在德都一中、工程公司材料库房、矿棉厂、二完等地奸淫女青年8人。19
83年春天,牛宪彪将女青年×××骗到青山大队果园更房内,把其捺倒强奸。牛宪彪还以处
对象为名猥亵调戏女青年11人。追撵拦撵女青年11人。
德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牛宪彪系主犯,其余五犯为从犯,牛宪彪犯有强奸
、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各犯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