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审判
第二节 民事审判
1945年~1949年,德都县民事纠纷案件较少。1953年,在全县农村设立2个巡回法庭和7
个审判站,人民群众在当地乡、村,甚至家门口便可进行诉讼。1950年5月~1953年末,共审
理婚姻案件402件,维护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1958年,县法院把全县的乡、镇、
社及劳改农场,划分为4片,院长、审判员实行包干制,对包干片内的乡、社(镇)、农场进行
巡回就审。有案及时进行调查、采证和审结,无案时审判人员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边劳动
边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1965年7~8月,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民事案件47件,依靠群众审
理39件,积案也由47件减少到12件。1967年~1973年3月,县人民法院被撤销,民事审判工作
被削弱。1973年3月,县人民法院恢复,设立民事审判庭,恢复和增设12个基层人民法庭,民
事审判工作得到加强。1974年,民事审判庭人员增至8人。1980年,县人民法院把全县划为城
镇、西、北、南、山区5片,每片配置专人对案件进行包干。1981年,结合制定民事审判工作
岗位责任制,把全县划分为西、北、南、城镇4片。每片组织一个合议庭,承包案件审结、调
解委员会工作指导、法制宣传等工作,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加强了民事案件的转化工作
。对于有自杀、凶杀、报复等苗头的案件,做到早发现、早做工作、耐心疏导,防止矛盾激
化。1981年~1985年,民庭防止矛盾激化的案件49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