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调解
第二节 民事调解
1946年,各区政府助理员兼管调解民事纠纷。1950年,开始在行政村建立人民调解委员
会。1953年,在全县宣传贯彻《人民调解委员会暂时条例(草案)》后,民事调解工作有了法
律依据,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纪律、工作方法和进行调解应遵守的原则。
全县共建立调解组织45个。同年2月~4月,县人民法院派出三名干部深入到基层,结合宣传
贯彻《婚姻法》,整顿了调解组织,狠抓了对调委会成员训练的试点工作。1954年,全县调
解委员会发展到71个,调解委员139人。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对各区调解组织成员进行集训,
讲解调解通则、《婚姻法》基本精神和债权债务等问题。1955年3月,县人民法院集中整顿了
调解组织,7月28日~8月11日,法院派业务干部到农村分期轮训7个区的调解组织成员。12月
16日~20日,县人民院法召开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会议,有120人参加会议,总结交流了
调解工作经验教训,推动了全县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1956年3月,随着全县并村划乡工作的
开展,重新调整和建立乡(镇)调委会,调整后,建立的调委会共有44个,有调解委员152人。
1963年9月德都复县后,全县9个公社、3个国营农场、9个劳改农场共建立调解委员会97个,
有调解委员554人。其中:男417人,占75.3%;女137人,占24.7%。1964年9月1日~4日,召
开全县调解工作会议,共有58人参加会议。宝泉大队、建国大队等4个调委会作了经验介绍,
奖励了模范调委会和先进调委会委员,宝泉、建国二个大队受到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奖
励。“文化大革命”中,县内调解组织自行撤销。1973年冬~1974年,在全县恢复建立人民
调解委员会。1980年司法科成立后,调委会组织隶属其领导,县人民法院负责对调委会的业
务指导。同年末,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展到184个。1985年末,全县3个镇、12个乡,共有
专、兼职司法助理员15人(其中兼职5人),调解组织353个,调解员1494人。仅1985年就调解
民事纠纷1170件。其中:婚姻纠纷占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