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律师
第三节 律师
1957年7月,德都县成立法律顾问处,设专职人员2人,隶属县人民法院领导,主要受理
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辩护。1958年因“左”倾思想干扰,法律顾问处撤销。法律顾问处
成立的二年中共受理辩护案件47起。其中:刑事案件37起,民事案件10起。1979年11月,德
都县重建法律顾问处,编制2人,隶属县人民法院领导。1981年4月,法律顾问处改属司法科
领导。1982年,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设律师2人,见习律师2人(其中招聘1人,雇用
打字员1人)。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
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宣传社
会主义法制。1979年~1985年末,律师事务所共受理案件辩护275起,其中刑事案件234起,
民事案件41起;为10个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单位和个人代写法律文书26
6件;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法律知识1471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