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证
第四节 公证
1957年,县内年成立公证室,设专职公证员1人,隶属县人民法院领导。主要工作是对合
同、收养关系、遗产赠与等作法律证明。1958年,因“大跃进”的影响,县人民法院公证室
被撤销。二年共办理公证53件。1983年,建立德都县公证处,设公证员2人。1984年增加到3
人。公证业务范围:主要是证明合同(契约)、委托书、遗嘱、财产赠与、分割、收养关系、
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文
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项公证;对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认为无
异议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申
请和按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1983年~1985年末,公证处共办理公证445件,收费547
9元。
附:政法系统重大活动简介
一、反动党团登记
1949年4月,根据上级关于对反动党团登记的指示精神,县委组成“反动党团登记”领导
小组。由邱健(县委书记)、王殿武(县公安科长)、王云清(县委宣传部长)、李明录(县武装科
副科长)、刘俊(第一区委书记)等5人组成。县城成立了县直机关、国营企业、教育、城区居
民等4个“反动党团登记”委员会,农村各区均设立工作委员会。县委召开了全县性宣传动员
大会,训练骨干。并在城乡广泛深入地宣传“反动党团登记”工作的意义、前途,使“反动
党团登记”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月20日,县公安局召开各区公安助理、城镇机关保
卫委员会议,会上由县长传达了东北行政委员会3月5日颁布的“布告”和中共东北局社会部
关于对敌登记的指示,反复深入学习和讨论了3月17日《东北日报》社论和东北政委会及公安
部负责人谈对敌特党团登记问题(载于3月25日《东北日报》),使与会同志明确了此项工作的
目的、意义及开展“登记”的方法、步骤。同年5月,全县开始进行反动党团登记工作,经过
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共有106名反动党团分子进行了登记。其中:国民党员25人,三青团员
4人、伪警察37人、特务8人、宪兵2人、国民党光复军18人、国民党中央军12人、土匪7人。
同时,共有563名各种反动会道门教徒自首登记,说明与原组织脱离关系。
二、复查、纠正冤、假、错案
1953年,根据省人民法院六届司法会议,关于检查“错捕、错判、错押”的指示精神和
边检边改的方针。县人民法院从7月25日~9月1日采取自上而下,由下而上的方法,共抽查卷
宗88件。其中抽查1950年卷宗12件,错案7件;抽查1951年案宗42件,错案22件;抽查1952年
卷宗27件,错案13件;抽查1953年卷宗4件,错案2件;未肯定需要调查核实的3件,其中195
1年1件,1952年1件,1953年1件。错案中有错捕1起,错押25起,错判8起,轻判8起。县人民
法院对错判比较严重的3起案件,向当事人进行了道歉,宣告释放,对于轻判的案件通过抽查
使办案人从中吸取了教训。
1956年,县成立了检查镇反案件领导小组,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开展
复查工作。从9月11日~11月中旬,共检查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226件。其中错判19件
,占检查总数8%;可判可不判(包括不该判)5件,占2%;量刑偏重的3件,占1.3%。从执行各
项审判程序看:应起诉没起诉的43件,没开准备庭的43件,应公开审理没有公开审理的7件,
没有陪审员参加的46件,没有向被告交待回避权利的108件,判决引用法律不当的9件,县人
民法院对这些案件都作了正确处理。
1978年11月~1979年11月,县内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
了复查,法院从有关单位抽调22人组成了专门复查班子,由县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刑庭庭长
具体负责这项工作。通过一年的复查,复查领导小组改判案件1501件,其中属于“文化大革
命”影响而审理的,现在改判案件1436件,不属于“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而审理的案件,现
在改判的75件。其结果是:“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153件,168人,其中无罪平
反的83件,占反革命案件总数的54.2%;减轻刑罚的35件,占反革命案件的22.8%;维持原判
的35件,占反革命案件总人数的58.8%。同时,复查刑事案件1273件,1382人。其中维持原判
的1116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87.6%;无罪平反的39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06%;减轻刑罚
的118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9.26%。这些刑事案件不属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而立案的反革
命案件42件,维持原判26件,占复查数的91.9%;无罪平反的15件,占复查总数的35.71%;减
刑的1件,占复查的2.3%。普通刑事案件33件。其中维持原判23件,占复查的69.69%;无罪平
反的5件,占15.15%;减轻刑罚的5件,占15.15%。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12件死刑案件
也进行了复查。结果:冤案1件,错案1件,改变性质的2件,维持原判8件。
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
按照中共中央1983年8月《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
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德都县从1983年8月8日开始进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
第一个战役,到1984年7月末结束,共收捕刑事犯罪分子367人。其中城镇167人(在职143人)
,农村200人,其中有208人属严打对象。在这367人中:杀人犯13人,强奸犯40人,盗窃犯1
56人,伤害犯15人,流氓犯81人,诈骗犯13人,其他罪犯27人。在处理中:判处死刑的10人
,死缓3人,无期徒刑7人,5年以上徒刑66人,4年以下徒刑165人,劳教67人,免诉8人,治
安处罚12人,转外地处理3人,释放23人,作其它处理3人。
1984年8月~1985年12月,县内进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第二个战役。这个战役的主要
重点是突破社会治安和“严打斗争”的“死角”和“薄弱”面,深挖隐藏较深的犯罪分子。
经调查全县城乡有“薄弱单位”42个,司法机关抽调57名干警,组成16个工作组进驻这些单
位。共挖出各种违法犯罪分子227人,其中属严打对象的69人,破获各种案件246起。在“严
打”的第二战役中,全县共收捕犯罪分子237人。其中:城镇70人,农村167人。重点打击对
象151人。这些人犯中有:杀人犯9人,放火犯3人,爆炸犯1人,贩毒犯2人,抢劫犯7人,强
奸犯43人,盗窃犯121人,流氓犯23人,诈骗犯4人,其他罪犯17人。对这些人犯的处理是:
死刑11人,无期徒刑2人,5年以上徒刑50人,4年以下徒刑90人,劳动教养39人,免于起诉4
人,免于处罚9人,转外地处理4人,释放6人,作其它处理5人。
在“严打”斗争中,全县共摧毁犯罪团伙52个,收捕成员249人。缴获枪支24支,子弹1
65发,各种凶器145件。收缴赃款51813元,各种赃物折款190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