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
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
德都县人民法院建立初期,在审判“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案件时,曾临
时邀请县内各界代表作为陪审员,参加审判。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实
施后,在全县普选中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221人。县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正式实行群众代表陪
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任务期间与陪审员具有同等权力。1955年,选举产生人民陪
审员410人。同年第二季度实行人民陪审员轮流值班制度,每次2人,每人10天,由县人民法
院统一编排轮流值班名薄,人民陪审员按顺序参加陪审。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任务期间,
由原单位照发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县人民法院给予适当补助。是年,县人民法院受理刑
事案件82件,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4件,占90%;民事案件47件,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12件,
占25%。1956年,根据国家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关于人民陪审员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的指示和
通知精神,为使人民陪审员更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县人民法院下发文件,提出人民陪审员
条件和人民陪审员名额分配方案,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160名。1963年德都复县后,县人民法
院开始抓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1964年,选出人民陪审员205人,其中男184人,占89.8%;女
21人,占10.2%。在205名人民陪审员中,机关企事业(包括国营农场)的人员107名,占52.2%
;街道的人员5名,占2.4%;农村的人员93人,占45.4%。“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员
制度被废止。1979年,县内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1980年,选举人民陪审员188人,经过培训
,较好地发挥了作用。1983年9月,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县人
民法院审判案件,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