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灾情救济
第十八编 民政
第一章 社会救济
第一节 灾情救济
民国时期,县境内自然灾害连年不断,但社会救济极少。1929年(民国18年),“淫雨成
灾,禾苗被涝坏。秋季严霜早降,以致小麦收成仅占3/10,大豆不过一成有零,谷子所收不
足一成。加之‘俄乱’发生,军需、壕、桥、车、马等项花费共计1450万(哈大洋)有奇。军
事债累,穷于应付,民食缺乏,地难耕种,商号歇业,疾苦无状”。德都设治员多次请求省
政府救济而不可得。
伪满时期,日伪政权根本无视人民的死活,虽多次遇水、旱、冻等自然灾害,粮食歉收
,人民生活十分困苦,不但得不到社会救济,伪县公署还要强征出荷粮。
建国以后,县境内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发生,县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和灾民均
采取发放救灾款、发动社会力量募捐、由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和生产自救相结合等方法进行救
济。1951年,因春旱、秋涝,风雹等自然灾害,农业歉收。县人民政府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救
济工作,共募集棉衣120套,分配到受灾的区、村。救济对象主要是生活贫困的烈、军属和灾
民。1953年,讷谟尔河发生洪水泛滥,造成大面积水灾,全县淹死耕畜163匹(头);冲走、水
泡粮食330石;冲毁桥梁56座;绝产耕地12300亩;减产五成以下的耕地30000亩。共有16个行
政村27个自然屯的514户农民受灾。为解决灾民的生产和生活困难,县人民政府发放救灾款4
5242770元(旧人民币),棉大衣250件,棉被134床,棉衣91件,棉袜1011双,棉帽子2179顶,
大头鞋216双,棉胶鞋350双,背包60个,饭盒10个,衬衣14件,棉手闷子34副。1957年,全
县53个农业生产合作社遭受解放以后较大的风、雹、内涝、早霜等自然灾害,受灾面达7465
35亩,占全县总耕地面积的97.22%。县人民政府发放农业生产合作社救灾款6518元,灾民生
活救济款21000元,救济灾民1920人。1974年,四平公社新民2队的22户农民遭受火灾,其中
12户的房屋、口粮、衣服、被褥和生活用具被烧毁,县政府发放救灾款4000元,为其解决生
产、生活困难。1977年,境内部分地区遭受水灾,为解决灾区农民缺少口粮的困难,县人民
政府在灾情最严重的龙镇东方红大队的第4、5生产队进行定销口粮、救济款发放的试点工作
,2个生产队受到救济的灾民299户,1271人,救济口粮22.6万斤,人均救济口粮188斤。197
8年,境内连续遭受干旱、低温、霜冻、风雹等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大面积减产。全县发放救
灾款12.7万元,解决了5080名灾民的口粮问题。1984年,本县遭受解放以来最严重的自然灾
害,5月~9月,连续遭受低温、暴雨、内涝、冰雹等自然灾害,粮食减产1700万斤。县人民
政府发放贷款43.3万元,救济灾民32100人。其中:救济口粮2.5万人,粮食126万斤;救济衣
被3500人,衣服3500件;修建房屋200户,1000人,修建房屋350间;得到救济医疗费的3000
人,救济款5.6万元。
1971年~1985年,全县共发放救灾款1558864.76元,平均每年发放救灾款1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