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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镇社会救济

第二节 城镇社会救济


德都解放以后,县人民政府按照“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以政府必要救济”的方针,
对城镇失去劳动能力,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的鳏寡孤独居民和因意外灾害、疾病、丧葬等发生
临时困难的居民,给予临时性救济,给他们发放救济衣、被、鞋、现金等。1960年,德都县
对城镇生活困难的居民开始实行城镇定期定量救济,当年享受定期定量的居民有18户,30人
。1967年~1973年,全县共发放城镇社会救济费24421.87元。1974年~1985年,全县共发放
城镇救济费85581.83元。其中:定期定量救济702人次,发放救济款63275.81元;临时性救济
998人次,发放救济款22266.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