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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村社会救济
第三节 农村社会救济
1946年以后,本县开始实行农村社会救济。救济对象主要是农村中的困难户、五保户以
及发生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农户。救济的项目主要有现金(包括口粮、医药费、丧葬费等)、棉
衣棉被、修缮房屋费等。1967年~1985年,共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1255308.21元。年均发放
救济款66069.00元。其中1983年发放救济款165051.53元,为历史最高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