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精简职工社会救济
第四节 精简职工社会救济
1966年,本县开始对1961年至1965年因病、老、残而精简的职工实行社会救济。属于19
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已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退职职工,由于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年老
体弱、长期患病影响劳动,家庭生活无其它经济来源的,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其原工资的40%的
救济款,报销本人医疗费的2/3,享受丧葬补助。同时,对遗属生活困难者给予定期定量和临
时性救济。1966年,全县有退职职工426人,享受救济的36人,全年发放补助费1080元。198
5年,县内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36人,发放救济款16000元;享受遗属定期定量补助的45人,
发放补助款6000元。全年共发放救济款22000元。1966年~1985年,全县共发放老、弱、残职
工救济费14702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