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残废军人抚恤
第二章 优抚 安置
第一节 残废军人抚恤
建国以后,德都县对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民兵、民工开始发放残废金和残废补
助费。并及时对伤残人员评定残废等级(革命军人由所在部队评级发证,地方复审评议),按
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对享受残废金人员生活暂时困难者给予残废补助。1949年,全县有残
废军人103人,全年发放残废金6899元。1950年,全县残废抚恤对象756人,发放残废金2310
元。1985年,全县残废抚恤对象335人,发放残废抚恤费47000元。其中:残废金4000元,残
废补助费4000元。从1950年~1985年共发放残废抚恤费515468.06元。
同时,对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的医疗费,一律由卫生部门实行公费医疗;对三等残废军人
伤口复发治疗费由民政部门负责;对高位截肢的二等甲级的残废军人,免费供给手摇三轮车
、假肢、病履等。1950年~1985年,共为残废军人免费供给手摇三轮车2台,配制假手15只,
假腿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