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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牺牲、病故抚恤

第二节 牺牲、病故抚恤


建国以后,县内对牺牲、病故、失踪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进
行抚恤,其家属可凭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县、团级以上)填发的证明书,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
属一次性抚恤金。本县从1950年~1985年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10648元。其中:牺牲493人,
88741.80元;病故61人,18306.20元;失踪24人,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