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抚对象补助
第三节 优抚对象补助
优抚对象补助属国家性抚恤,其发放的对象是孤、老、烈士家属和孤、病、已故军人、
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
;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
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复员军人。1946年~1955年,本县对优抚对象补助的方式是发放优待粮、衣、被、鞋、帽等
实物补助,以及优抚对象发生暂时性困难的临时性补助。城镇从1956年、农村从1959年开始
,对孤、老、烈军属、年老体弱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和三等残废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
助。1956年,县内共发放优抚补助费24050.01元,解决了621名军烈属,212名复员退伍军人
的生活困难和烈军属子女57人的入学困难。1963年,享受定期定量的优抚对象324人,发放补
助费6186元。1965年,县内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进行了复查,根据经济变化情况
做了调整。调整后,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为168户,488人。1975年,全县共发
放优抚补助金41278.04元。其中:定期定量补助207人,补助金额13470.50元;临时性补助4
36人,补助金额7807.54元;修房补助103户,补助金额10000元;棉被补助333户,补助金额
10000元。1985年共发放优抚补助费55000元。其中定期定量补助350人,补助金额46000元;
临时性补助409人,补助金额9000元。1967年~1985年,共发放优抚补助费733605.28元。其
中1975~1985年发放定期定量补助3069人次,补助金额285572元;临时性补助18904人次,补
助金额233477.93元;修房补助107户,补助金额10850元;棉被补助1845户,补助金额44434
.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