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拥军优属
第四节 拥军优属
一、拥军
1946年5月26日,县人民政府成立“拥军动员委员会”,并派人赴各区宣传拥军工作的重
大意义,各区也相继建立起“拥军动员委员会”。此后每逢新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
县、村、乡(区)政府都组织慰问小组对县内的烈、军属进行慰问。并通过慰问信、秧歌队、
给其家属送立功喜报、挂光荣匾、送年画等形式进行精神慰问和物质慰问。同时,共青团、
少先队、街道、学校等单位组织和学生在新年、春节前给烈军属打扫卫生、张贴年画。1949
年,县民政部门为烈、军属接送立功喜报35份,送光荣匾78块。1950年春节期间,全县慰问
烈军属1524户,6955人。送的慰问物资有:现金3725万元(旧人民币),白面10829斤,大米2
072斤,猪肉4820斤,鸡296只,鱼84斤,粉条1535斤,冻豆腐202块。1953年2月1日~28日,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拥军优属运动月”活动,广泛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普遍检查了
优抚工作,使拥军优属工作取得很大效果。1950年~1985年,全县共召开七次烈军属和残废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和个人代表大会,总结和交流拥军优属的经验
,表彰和奖励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和个人。共表彰和奖励拥军优属先进集体69个,先进个人60
5人。为表达党和政府及全县人民对子弟兵的关怀,从1976年开始,县委、县政府每年春节期
间均邀请驻军领导和代表参加全县军民联欢大会。并组织慰问组,带领电影放映队、剧团对
本县境内的驻军和部队农场进行慰问,开展联欢活动,征求意见,加强了军政、军民团结。
二、农村群众优待
1946年6月10日,县人民政府颁布《德都县暂行军人家属优待细则》,规定对军人配偶和
现与军人同一户内、同一经济单位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未成年的弟、妹进行优待。具
体优待内容有:①凡公有土地的发放、借用、租赁、售卖,军人家属享受优先权。②凡是受
优待的军人家属一律免缴课税、国税和县税,未受优待的军人家属耕种土地在15垧以下者(或
有资产一万元以下者)免除其应纳之税捐;耕种土地15垧以上的30垧以下者(或有资产1.5万元
以下者)减少其课税1/2;耕种土地30垧以上者(或有资产1.5万元以上者)减少其课税1/3;超
过以上界限者,均减免其课税1/4。③凡享受优待的军人家属发生疾病时,持优待证书至官立
医院免费治疗。①军人家属无耕作劳动能力者,除政府援助外,应发动村、屯民予以援助。
⑤军人子弟入学须优先录取,如经济困难者免除其学费,或给以书本文具。⑥凡军人家属贫
困者,必须发给粮食以保障其生活最低限度(成人每日每人1.5斤,儿童每日每人0.5斤)。⑦
提高军人家属的社会地位,如:“在大会场、剧场等公共场所,均为军人家属设置专席、以
为一般人士之观感”。1947年1月4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德都县政府布告第二号》规定:
“每乡、屯应以代耕为主来解决军属困难”,以“军属人口多少,劳力有无”为代耕的依据
。代耕标准为“军属最多不超过三垧半地,工属不超过两垧半地”。代耕的方式有包耕制和
包干制两种。包耕制:以村为单位,根据代耕地数,全村劳动力平均分担(军、工属劳动力除
外),组织代耕组。代耕组和生产小组结合,代耕地从耕到收,直到送完公粮,全部由代耕组
负责。同时,规定代耕地的产量不得低于当地一般产量。包干制:按代耕地数,每垧地到秋
付给军、工属四石粮食(玉米、谷子、大豆)及600捆毛柴。同年,全县有烈属9人,军属9人,
荣军5人享受代耕优待。1950年~1955年,全县农村为优待对象代耕8299户次,累计代耕地面
积15994垧。
1956年,全县实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农村对军、烈属的群众优待采取以农业生产
合作社为单位优待劳动工分的形式。当年全县享受优待的170户,480人,优待劳动日49767个
。1976年,全县享受优待的181户,662人,优待劳动日51888个。自1956年~1985年,全县农
村群众优待累计5410户,17171人,共优待劳动日841583个。
1977年后,农村群众对优待对象优待方式改为发放优待金,主要优待对象是低于当地中
上等生活水平的现役军人家属。从1982年起,凡是家住农村的现役义务兵,均受优待到相当
于当地强劳力全年劳动日的三分之二,折合现金发放。1977年~1985年,全县农村累计优待
军属2358户,优待金额为117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