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离、退休人员优抚
第五节 离、退休人员优抚
一、离休人员费用发放
1984年,本县民政部门开始发放离休费,当年有地方离休干部2人,共发放离休费2566.
48元。其中:离休金2154.72元,其它经费(包括福利费、取暖费、活动费)411.76元。1985年
,发放离休费4000元。其中:离休金3000元,其它费用1000元。
二、退休人员费用发放
1962年,县内开始此项工作。1967年,发放退休费4998.42元。1974年,全县有退休人员
22人,全年发放退休费9893.85元。1976年,全县有退休人员24人,全年发放退休费18063.7
6元。其中:退休金17929.03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30元,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和丧葬费104.7
3元。1978年,县民政科按上级布置停止接收机关、企事业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发放工作。198
5年,民政部门负责的退休人员14人,全年发放退休费38000元。其中:退休金17000元,死亡
抚恤和丧葬费10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0元。1967年~1985年,全县共发放退休费364
741.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