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六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49年,县人民政府开始进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当年,安置314人。其中:荣军1
7人,复员军人126人,退伍军人128人,精简军人43人,返籍军人26人。1950年,县人民政府
成立转业建设军人安置委员会,具体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1952年4月、10月,二次
安置复员退伍军人214人。其中:排级干部11人,班级58人,战士145人。安置在企事业单位
10人,农村199人,到外县工作的9人。同时,帮助安置在农村的32人解决了房子和耕地,帮
助15名单身军人安了家。1954年实行兵役制后,县内对复员退伍军人实行“上级意见,本人
要求,地方需要”的原则,进行统一安置。1954~1955年,全县共接受复员退伍军人796人,
安置在城镇企事业单位60人,农村736人。1958年,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
》实施后,县内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1966年~1969年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1970年3月,恢复德都县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安置工作。安置的原则是:参军前居住在城镇的,原在职的复职,
非在职的安排就业;参军前居住在农村、农场(生产建设兵团)的,原则上回原地安置,同时
选调部分安置到国营庆华工具厂、大庆化工厂、黑河航运局等企事业单位;居住在农村的现
役军人,服役期间与国家正式职工结婚的,在城镇安置工作;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参军退伍后
,由其父母所在地分配工作;个别家住农村的独身户,安置到县办农、林、牧场。1949年~
1985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5093人。其中:安置在企事业单位1990人,外地来
本县安置162人,本县去外县安置39人,国营农场(生产建设兵团)安置1162人,回农村安置1
386人,农村籍与城镇国营职工结婚后安置的124人,县属农、林、牧场安置61人,上调安置
1人,复员复职93人,沾河林业局安置16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