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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制度

第四章 婚姻

第一节 婚姻制度


旧中国的婚姻制度是以“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为主体的婚姻制度。青年男女根本
没有主宰自己婚姻命运的权力。在“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之下,封建家长对子女婚姻
享有至高无尚的权力。男女青年终身大事要听命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要维护“门当
户对”的等级观念,使婚姻服从政治需要。订婚要互换庚帖、算命、批八字、问吉凶,使广
大妇女成为金钱、权势、封建迷信的牺牲品。有些家长为了能得到大量的聘金或为了巴结高
门,不惜把自己的女儿推入火坑。“红颜白头”、“老夫小妾”、“痴夫娇妻”的现象在旧
中国是屡见不鲜的。有许多新娘直到入了洞房才见到新郎的面,即使是聋、哑、盲、瘸、瘫
也要嫁,名之曰:“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离婚则为世俗所不齿,只能“从一面终”(男人
可以一夫多妻,娶妻纳妾)。婚后女子要恪守“三从四德,七出规条”,否则随时有被男方遗
弃的可能。这种婚姻制度制造了许多婚姻家庭的悲剧。
建国后,党和政府对婚姻制度改革极为重视。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废除了旧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婚姻自由”、
“男女权力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等条款在内的社会主义新的婚姻制度。只
要未婚男女双方(无血亲)自愿结合,并都达到结婚年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均可登记结
婚。1953年3月,在全县城乡开展了宣传、贯彻婚姻法活动月的运动,使《婚姻法》更加深入
人心。同时废除了53对不般配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初步形成了自由结婚,不要彩礼,婚事新
办的社会风气。
198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制度又进一步得到改革。新《婚姻法》主要规定:结
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的年龄男不得小于22周岁,女不得小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
予鼓励,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规定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