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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婚登记

第二节 结婚登记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婚姻法中规定:凡符合结婚年龄的男
女双方,必须依法到当地人民政府(区、乡、人民公社)办理登记手续。由当地人民政府的秘
书兼任婚姻登记员。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所在村、屯委员会的结婚介绍信,亲自到
区、乡人民政府领取结婚登记证书。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和登记人员还要向申请结婚的男女双
方宣传婚姻法,进行社会主义的恋爱、婚姻、家庭、道德观念教育。但在实际婚姻中还存在
着少数“早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的现象。1981年,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婚姻
登记员证书”,结婚登记工作由各乡、镇民政助理专门负责。结婚登记员和乡(镇)派出所一
起把好年龄关,协助县保健站把好婚前检查关。各乡(镇)把每月15日订为结婚登记日。同时
对结婚的青年进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配合计划生育和优生工作的开展。
各婚姻登记机关还担负着对离婚双方的调解和裁决任务,用法律程序确定其离婚的合法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