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自流人员安置
第二节 自流人员安置
建国后,关内各省有大量农民自由流入本县,1954年,为加强对自流人员的收容安置工
作,县政府设立了自流人口收容站,有站长1人,工作人员2人,专门负责自流人口的收容安
置工作。凡具备安置条件的,全部按散来移民进行了安置(见移民安置),并专门投放资金解
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1964年,全县安置自流人口668户,3111人。1965年,为贯彻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
做好自流人口安置工作的指示》精神,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公社党委书记、社长会议,
对安置自流人口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了宣传。对上半年流入本县的
806户、2733人进行审查,将符合安置条件的754户、2606人做了安置。
1974年,根据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召开的“自流人口工作会议”和对自流人口工作指示
精神,结合本县前几年自流人员流入过多的现象,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了收容处理自流人口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并成立了德都县自流人口收容遣送站,加强对自流人口
的控制和遣送工作。同时,对1971年以来,由山东、河北、江苏、四川等省流入本县的自流
人口进行清理。共查出自流人口2657户,6212人。其中已经落户的222户,563人;已经参加
生产队集体劳动没有落户的2430户,5649人。对尚未落户的自流人员全部发出函调进行审查
,对安心本县农业生产,符合安置条件的自流人员2407户,5785人进行落户安置;对“四类
分子”17户、54人,由公安局押送返籍;对原地不同意在外地落户和不符合安置条件的196户
,373人,全部遣返原籍。同年,在安置自流人口的同时,县自流人口收容遣送站深入到车站
、街道,对新流入本县的自流人员开展劝阻和控制工作,全年共收容自流人员216户,369人
。其中:遣送中转站42户,76人;自费返籍28户,28人;处理投亲111户,193人;接收安置
18户,18人。1975年,县收容遣送站收容自流人口308人(其中带家户32户,129人)。其中:
自费返籍55户,82人(其中带家的11户,42人);遣送返籍49户,68人(其中带家户7户,26人
);其余全部安置。
1976年~1985年,由山东、河北、河南、江苏、四川、辽宁、吉林等省流入本县自流人
员1241人,全部遣送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