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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殡葬改革

第七章 其它民政

第一节 殡葬改革


解放前,地主、富农和富商有私家坟茔地。其阴宅坟地多以树木围绕,几代坟头以尊序
排列,穷人死后则葬入乱葬岗子(很多死者合用一块荒坡野岭)。解放后,土地归集体所有,
遇有死者,按其所在村、屯的公共墓地埋葬。坟墓多留有一米多高的坟包。
1968年,德都县在县城西北建火化厂一处,火化炉以煤为原料。当年,火化尸体21具,
其中有孤寡老人15具,自流人口4具,因家住外地的2具。当时,由于封建习俗的影响,加之
对火葬的意义和目的的宣传教育不够,火葬事业一直没有发展起来。1968年~1974年,共火
化尸体310具。1974年根据“黑龙江省绥棱火葬现场会议”精神,县委、县政府对殡葬改革工
作加强了领导。同年10月,县政府分别召开了“城镇殡葬改革会议”和“农村搞好移坟深葬
电话会议”,贯彻落实“火葬为主、深葬为辅”的殡葬改革方针,促进了殡葬改革工作的开
展。县木材公司作出“不出售棺材木料,不加工棺材板,车辆不运土葬棺材”的决定。殡葬
管理工作人员,在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了火化工作能力,并制
定了做好火化工作的具体措施。1975年4月,县民政科、公安局等四个单位发出了《关于破除
旧的殡葬礼俗,实行火葬和移坟深葬的联合通知》,规定了火化区范围,火化区内的死亡者
都要火葬,禁止用机动车或畜力车运送土葬棺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为土葬提供条件。
并规定边远社队、山区要统一规划墓地,不准占用耕地,耕地里的坟墓要迁往指定墓地或就
地深葬。全县深葬和移坟共清理出耕地3326亩。殡葬改革减轻了人民的经济负担,节约了木
材,扩大了耕地面积,支援了国家建设。为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1977年4月,成立德都县殡
葬管理所,和火化厂合署办公,负责全县殡葬改革、管理以及火化和骨灰存放工作。同时,
将火化炉改为以原油为燃料,提高了火化效率。
1985年,国务院《殡葬管理暂行规定》颁发后,德都县民政部门翻印成布告形式,分发
到境内城乡、农场、部队,并在街头、村屯张贴宣传。同年5月18日,县政府召开了有全县乡
(镇)、农场负责人参加的殡葬改革会议,深入学习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
本县具体情况,制定了《德都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1985年5月18日以来死亡的一律
火化,老坟包一律平毁(政策允许的除外),山区和边远农场一律深葬,不准留坟头。会后在
全县城乡,用广播、板报、标语等形式,宣传火葬的意义和好处,并集中开展深葬活动。全
县平坟深葬清理出耕地35640亩。尸体火化率迅速提高,全年共火化尸体571具。同时,火化
厂维修了办公室、休息室,购置了休息设备,架设了3公里电话线路,新建了遗体告别室,焊
制了骨灰盒寄存架,大修了运尸汽车,为实行火葬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