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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

第二节 工资


1946年~1949年10月,本县城镇厂矿企业职工和留用的公教人员的工资比较复杂。根据
中央规定:凡留任原职的职工和公教人员,暂时照支旧薪;机关、事业干部的工资实行供给
制。1949年,东北行政委员会规定:职工工资实行13等39级,最低工资为40工薪分,最高工
资为630工薪分。工薪分值由经济计划部门按月公布。1950年,将工人多等级工资制度改为八
级工资制,轻工业工人月工资最低为75工薪分,最高为225工薪分;重工业工人月工资最低为
90工薪分,最高为270工薪分;技术员执行23级制,月工资最低为100工薪分,最高为1100工
薪分。1951年,东北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规定每一工薪分价值实物:折合粮1市斤,白细布0
.1市尺,豆油0.04市斤,海盐0.04市斤,煤5市斤。1952年3月,实行供给制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改为供给加津贴的工资制度,津贴多少按工作职务评定。同年,全国工资改革,县内
国营工矿、交通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增加18%,企业工人逐步实行八级工资制,企业的职员和
工程技术人员逐步实行职务等级制。1954年12月,县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
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县直机关10个单位,对35
8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工资评级工作。共评出16级1人,17级3人,18级10人,19级13人,
20级28人,21级42人,22级58人,23级73人,24级30人,27级13人,三级厨师1人,六级炊事
员8人。评定工资级别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为工资包干制,工资标准为:县长420分,副
县长360分,政务秘书285分,科长230分~260分,科员180分~230分。1955年10月,全县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并改行货币工资制。同时,废除工资包干制待遇和工薪分制
度,取消部分工作人员的“保留工资”。
1956年8月,全县进行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工资改革,有1337人参加工资改革,改
革后,人均年工资额增加77.52元,比1955年增加14.98%。同年,新增加职工530人,增加工
资额19034元。年末,共有职工1867人,年工资总额985755元,人均年工资额528元。1958年
,按全县职工总人数5%的比例给职工升级。1959年,给部分职工升级,国家干部原则上不升
级,个别调整面为1~2%。1961年,县内工厂企业开始实行计件工资制。1963年9月~11月,
县内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人及18级以下的干部进行工资调整。全县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656人(其中:干部656人,工勤人员31人),调整升级306人,占总人数的44.5%。调
整后人均月工资为56.40元,比原人均月工资额增加6.10元。同年,本县由四类工资地区改为
六类工资地区,全县职工人均月工资额提高2.74元。1971年,对县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
机关中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
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工资低调工作。全县有1576人升级,月增工资额10821元,人均月增工
资6.87元。1977年,进行了全县性的低工资调整工作。工资调整的范围是:1971年底以前参
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参加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
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调整工资;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
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和相当17级以上的干部),调整面为40%;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月工
资低于38元的增加到38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月工资额低于43元的增加到43元。全县
有3510人工资上调一级,740人工资上调二级。共有4250人增加工资月增加工资额22415元,
人均月增工资5.27元。1978年,固定职工人数按2%比例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和优
秀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全县有186人升级,月增加工资额1161元。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
156人,月增工资额958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升级30人,月增工资额203元。1979年,按固定职
工人数的40%的比例调整工资,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3604人,月增工资额21713元;集体
所有制职工升级588人。同年,调整工资区类别,对一级工工资不足30元的提高到30元;二级
工以上各工资级差不足5元的调整为5元,超过5元的按2.83%的幅度增加工资标准。全县全民
所有制职工有753人增加工资,月增加工资额856元;集体所有制有820人增加工资,月增加工
资额996元。同年,对放开经营企业的职工工资,采取不增加单位产品中工资含量、不超过利
润税收增长幅度、不减少上缴利税的原则下,可因地制益改固定工资为浮动工资、计件工资
、包干工资、留成工资、岗位工资、岗位补贴、技术补贴等多种工资分配形式。1981年,教
育、卫生和体育三个行业的职工调整工资,全县有1241人升一级工资,268人升二级工资,月
增加工资额12594元,人均月增加工资8.35元。1983年2月~8月,根据国发〔1982〕140号文
件规定的调整工资范围,全县232个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调整工资工作,有2039人升一级
工资(其中:干部1405人,工勤634人),占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职工总数的98%,月增加工
资额13821.91元,人均月增工资6.78元。在升一级基础上,具有大、中专学历和取得中级职
称以上的知识分子、县处级和公社副主任以上的干部,又升一级工资的有135人,占升级职工
总数的6.6%,月增工资额927.05元,人均月增工资6.83元;在1981年三个行业调资时已升一
级,这次符合升两级条件,再升一级的职工有46人,月增加工资额360元,人均月增加工资7
.83元;在1977年升级时受7元级差限制未长满级差,补齐级差的有123人,月增加工资额289
.42元;在1981年调资时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升二级时未长满级差,补级差的有30人,月增工资
额101元;冲销保留工资的4人,金额42.90元;冲销附加工资的282人,金额612.62元。全县
净增月工资总额14843.86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5.31元。1985年,本
县进行了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4435人参加了工资改革,占
1985年6月末职工总数的97.64%;月净增加工资额89960.50元,人均月增工资19.81元,比改
革前人均月工资额增长31.96%。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有3132人参加工资改革,占1985年6月末
职工总数的95.63%;月净增工资额48095.48元,人均月增工资14.68元,比改革前人均月工资
增长29.14%。集体企业职工有2656人参加工资改革,占1985年6月末职工总数的96.02%;月净
增工资额33758.50元,人均月增工资12.16元,比改革前人均月工资增长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