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保险职工福利
第三节 劳动保险职工福利
一、劳保福利经费
1953年,国家规定企业劳保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74~16.2%提取。1978年改为按
职工工资总额11%提取福利基金,并对全面完成产量、质量、利润、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的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5%从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该项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福利设施方面。19
80年又改为工矿企业从利润留成中提取20~3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实行超额利润留成办法
的商业系统企业,利润留成的经理或厂长基金的一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由上级财政部门按年拨给。1964年开始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2.5%提取。1977年改为按职工每人每月1.50元提取。
1985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劳保福利费总额为359.9万元。
二、劳动保险
1945年,本县解放以前,工人的劳动无保障。解放后,工人劳动受到国家的保护,享受
劳动保护待遇。1953年国家劳动部颁发《劳动保险条例细则修正草案》,劳动保险工作走上
正轨。自此以后,劳动保险工作逐步得到完善。
(一)医疗卫生。
企业职工患病,医疗费由企业负担,病假期间工资依据其工龄,按不同比例发给;职工
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医疗费由企业负担5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患病,实行公费医疗
,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根据工龄按工资不同比例发给,其亲属医疗费自理。
1985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医疗卫生费总额为104.1万元。
(二)职工离休、退休、退职。
职工退休养老,依据本人工龄(行政干部依据参加工作时间),按原工资比例发给养老补
助费;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务鉴定证明,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退职,按月发给
本人原工资40%的生活费;对建国前参加革命,享受供给制待遇,或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
享受薪俸制待遇的老干部自1982年离休、老工人自1983年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1973
年~1985年,全县工人退休1321人,离休26人。1985年,全县退休、离休、退职费总额为10
3.2万元。
(三)丧葬补助、抚恤、救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依死者生前职务和级别,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并发给250元丧葬补助费;企业因公、非因公死亡职工分别发给企业平均工资的三个月,二个
月丧葬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按规定标准定期发给其供养遗属抚恤费。1981年
以后,企业职工伤亡,按其供养遗属人口数定期发给抚恤费、救济费。发放的金额标准,因
公伤亡高于非因公伤亡。1985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总额为9.5万元。
(四)女职工。
女职工生育,给产假56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生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福利
(一)副食品价格补贴。
根据中央和省的文件规定,县内从1979年11月1日起给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
的固定职工和这些单位中拿工资,不参加农村社队分配的临时职工(包括季节工、亦工亦农人
员、代课教师和县级主管部门用各种费用开支在农村使用的各种业务人员),工作满一个月的
,每人每月发放副食价格补贴5元;不满一个月的,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0.20元,但每月累
计金额不得超过5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农村人民公社办的集体所有制
企业、事业单位中拿工资、不参加社队分配的人员副食品价格补贴,有经济条件的原则上可
以比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办法执行,没有经济条件,补不补,补多少,何时开始补,如何补
法,由核算单位自行确定。
(二)生活补贴(粮、煤补贴)
1965年4月1日,县内开始按职工家庭人口计算,每人每月发给粮价补贴0.29元,煤价补
贴0.14元(当时不发给补贴的人口,以后不再发给)。1966年,又将粮价补贴提高到0.64元。
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部门中吃国家供应粮和以烧
煤炭为主的职工享受补贴;集体所有制单位,凡是工资加年终分红高于国营企业同类人员的
,不给补贴,凡是低于或者与国营企业同类人员水平的,根据本单位的经济能力,可酌情给
予补贴,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同类国营企业人员的标准,但亏损企业可以不补贴;合同工、临
时工和试用工人员,以粮煤提高之日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发给补贴,直发至
辞退为止,工作不满1个月的不予补贴;在农村工作的国家职工及其家属(非农业户),家庭生
活费依靠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供养的,并按国家统购价格从当地生产队购买粮食的享受补贴。
(三)回族职工伙食补贴。
1978年8月1日,对单位内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不能回家用饭而必须在外买吃
的回族(包括其他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职工(包括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每人每月发给4元伙
食补贴。
(四)冬季取暖补助
1960年,县内开始发放冬季取暖补贴。1960年~1963年,规定取暖补贴双职工只发给1人
,以男方为主,每人每年冬季发放冬季取暖补贴42元。1964年起,按职工人数每人每年发放
冬季取暖补贴42元。取暖补贴的实行范围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临时工
和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亦工亦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留在原单位管制照发工资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同样标准执行。临时工在合同期内的当年10月15日开始至翌
年4月15日止,按月发放冬季取暖补贴费,每月6元。
(五)科技人员津贴
1984年5月,开始对大、中专毕业生和获得技术员以上职称的职工,每人每月发放边远地
区科技人员津贴12元。
(六)科技人员报刊费补贴
1984年,开始对大、中专毕业生和获得技术员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年发放20元
报刊补助费。
(七)菜金补助
自1982年起,发给职工每人每年20元菜金补助费。
(八)困难补助
建国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每年都从福利费中提取一定的金
额补助生活困难的职工。1979年~1985年,全县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金额达60.1万元。
四、集体福利
本县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从50年代初开始兴办。1956年,全县有职工夜校4个,职工食堂
5个,幼儿园7个,浴池1个,图书阅览室20个,职工俱乐部2个,篮球场35个。“文化大革命
”期间,职工福利事业受到一定的干扰和破坏,一些福利事业停办,福利费被挪作它用。粉
碎“四人帮”以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得到恢复。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集体福
利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1979年末,共有幼儿园20个,职工食堂2个,书刊阅览室65个,俱乐
部4个,篮球场73个,夜校25个,老干部活动室35个,电视放映室30个,浴池1个。1979年~
1985年,集体福利设施费支出总额达3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