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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保护

第四节 劳动保护


1945年本县解放以前,县内工人均在私营企业做工,没有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新中国
建立后,工人开始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措施也不断完善。劳动部门设专人负责劳动保护
工作,定期对各单位劳动保护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按季节、按不同
工种的需要定期发放集体与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津贴、食物、防尘、防毒用具等。19
50年,县内对国营工业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职工,按规定给予保护津贴。1953年,开始实行
政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19
62年,劳动保护发放实行“保证重点,照顾一般,节约使用”的原则。1965年,根据国家商
业部下发的“同工种、同条件、同待遇”的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1973年,
全县享受劳动保护待遇职工2510人。1974年,全县享受保健食品的职工350人。1977年,享受
劳动保护职工2920人,享受保健食品职工470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
发展,新型工业不断涌现,职工的劳动保护也进行了不断调整。同时,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
中出现了超标准、超范围的现象。1980年,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黑龙江省各企业不同行业
、同类工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修订标准》实施后,纠正了滥发劳动保护的现象。1985年,全
县享受劳动保护的职工有32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