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奖励制度
第六节 奖励制度
德都县的企业,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实行过全勤奖、年终
奖、劳动竞赛奖、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安全奖、新产品试制奖、企业领导人员及管理
人员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奖,奖金以实物和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发放。1958年“大跃进”期间
,奖励制度被视为所谓的“物质刺激”、“钞票挂帅”,绝大多数企业取消了奖励制度。19
59年,建立了综合奖励制度。1961年,全县工厂企业普遍实行了综合奖、双革奖、节约奖。
1964年,《工业七十条》规定:盈利企业综合奖发放数额为企业职工奖金总额的7~10%。19
65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后期,各种奖金停发。“文化大革命”中,奖励制度被当作“资本
主义”、“修正主义”的东西遭到批判。1972年,将原来的奖金变为附加工资,按人摊派,
平均分配,以工资形式固定下来,纳入基本工资,1977年工资调整以后逐渐冲掉。1978年,
县内企业恢复奖励制度,工业企业实行超产奖,商业企业实行综合奖。奖金种类不同,有节
约奖、超产奖、利润分成奖、满勤奖、小指标百分奖、劳动竞赛奖等。各种奖励制度、奖金
均与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亏损企业不发奖金。是年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发放奖金6.4万元。1
979年,县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节支奖,每人年奖金不超过一个半月标准工资。1
982年,实行国营工厂厂长在企业全面完成国家和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财务计划的基础上有
1%的晋级权的奖励制度,主要奖励企业中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有特殊贡献的职工
。全县有30人受到晋级奖励,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22人,集体所有制企业8人。1984年,将奖
励晋级面增加到3%。全年受晋级奖励的116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88人,集体所有制企业2
8人。
1984年,国务院规定:对企业奖金实行征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2.5个月
的免税,2.5~4个月的税率为30%,4~6个月的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税率为300%。1985
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计税率,按年计征、税
率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4~5个月标准工资的税率为
30%,超过5~6个月标准工资的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以上标准工资的税率为300%。
1985年,全县发放奖金总额为94.5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62.5万元,集体所有制
企业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