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干部管理
第六节 干部管理
1945年9月本县解放以来,干部管理工作总的原则是党管干部,同时,按职务不同,采取
分口管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1971年以前,县(处)级干部均由省委管理。1972年,县委正、副书记、县革委主任由省
管理,其余县(处)级干部归地委管理。1984年下半年开始,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常委会
主任、县政协主席由省委管理,其他县级干部均归地委管理。在1957年以前,党群系统正、
副局级干部由省委管理,政府系统正、副局级干部由省政府管理。1958年,正、副局(科)级
干部改为地委管理。1980年,党群系统各部门的正职、人民公社党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
由地委管理,其他正、副局级干部均归县委管理。1984年,正局级干部全部下放给县委管理
。1945年~1949年,县内的党政系统股级干部由省委管理,政府系统股级干部由政府管理,
各专业公司股级干部由省政府各主管厅管理。1950年开始,股级干部改为县委管理。1956年
~1966年,股级干部由县委各工作部管理。1972年后,归县委组织部管理。1984年后,县内
的股级干部下放到各主管党委和行政科(局)管理。1983年以前,县内的党群系统的一般干部
由县委组织部管理,政府系统的一般干部由县委人事局(科)管理。1984年以后,县内的一般
干部由各主管党委和行政科(局)管理。
1979年以前,县内集体所有制企业干部由主管科(局)管理。同年末,全县有集体所有制
干部114人。1980年根据省人事局的指示精神,县政府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进行了整顿,
凡符合条件的履行干部手续,纳入县人事科管理。集体所有制干部只能在集体单位之间调动
,由县人事科办理调转手续。1985年末,全县有集体所有制干部276人。
专业技术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统管,县政府人事科和科委分管,人事科负责社会科学专业
干部管理,科委负责自然科学专业干部管理。1960年前,县内为专业技术干部评定职称,以
后间断。1977年,全县有专业技术干部642人,其中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仅有6人。1978年,县
内的统计人员恢复评定职称工作。1981年,开始对县内的会计和图书人员评定职称。1982年
,开始评定档案人员职称。1983年,全县评定专业技术职称248人。其中:工程师27人、助理
工程师48人,技术员105人,助理会计师68人。截止1985年末。全县有专业技术干部1874人,
有技术职称的702人。其中: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57人,初级职称643人。
干部任免职。党群系统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换届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必须
根据章程选举产生,当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领导成员、法
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乡镇政府领导成员,均按干部任免权审批,履行各种法律程序
后任命。党群系统的部、办、委、局正、副局长由县委常委讨论后任免;政府系统委、办、
局正职由县常委会讨论审批后,交县政府党组通过,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讨论任免;县法院副
院长和审判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县人大各办主任由县委常委会讨论审批后,提
交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正、副局级干部,党群系统由县委常委审批任免;政府系统和企事
业由县委常委讨论后,由县政府党组讨论和任免。股级干部按管理权限进行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