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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干部精简下放

第七节 干部精简下放


1949年10月,全县进行干部队伍整编工作,共精简编余干部20人。其中:安置到农场9人
,企业1人,回乡生产的区助理员13人。
1954年9月,按照省政府统一布署,全县行政机关进行人员精简工作。省给精简人员指标
34人,实际精减36人。其中:县政府机关10人,区政府机关11人,共青团干部6人,妇联干部
9人。
1957年1月,县直党政群机关进行人员精简,人员从218人减少到162人,并将精减下来的
56人充实到基层工作。
1964年4月5日,县直机关干部下放到农村劳动锻炼28人。其中:锻炼时间在6个月的11人
,1个月的17人。职级为科级2人,股级7人,一般干部19人。
1968年2月~3月,县革命委员会机关进行“精兵简政”工作,共精简干部136人,其中下
派到农村人民公社105人(其中:原县级和县委常委6人,科级22人,一般干部77人)。
1970年,县革命委员会在极左路线的影响下,以下放锻炼的名义,将大批干部派到农村
和“五·七”干校“劳动改造”。当年到本县农村插队落户的干部305人。其中:原县(处)级
干部6人,原科级干部17人,专业技术干部35人,一般干部247人。到外省农村插队的5人,下
放当工人的干部6人(其中:专业技术干部1人,一般干部5人),下放当营业员的干部1人,共
下放干部317人。截止1972年6月,全县下派到农村插队落户劳动锻炼的干部340人(其中有外
省来本县插队落户的11人)。同年下半年开始,插队干部陆续抽回,重新分配工作或回本单位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