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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离休、退休、退职

第八节 离休、退休、退职


一、离休、退休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1955)国秘字245号文件,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
暂行办法》,并规定该办法从1951年1月1日执行。该办法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男
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工作年限已满5年,加上参加工作前主要靠工资生活的劳动年限,男
共满25年,女共满20年的;男满60岁,女年满55岁,工作年限满15年的;工作年限满10年,
因劳致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公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退休金标准按工龄长短
和退休的不同条件,发给本人原工资的50%,60%,70%,80%的退休金。对革命有重大贡献和
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干部提高退休金标准,需经省人委或国务院批准。1964年,县内对老弱
残干部进行调查和安置处理,全县共有老弱残干部31人,安置处理15人。其中退休5人,退职
1人,安置轻便工作4人,暂列编外休养4人。1965年办理干部退休3人。1966年开始,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者均可办理退休。19
74年,全县老弱残干部121人,安置89人。其中:退休35人,暂列编外休养52人,安排轻便工
作2人。1966年~1974年,全县共办理干部退休38人。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安置老弱
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或因公致
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退休。同年,县内开始办理干部病退工作。同时
,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
题处理的补充意见》的规定,开始办理退休干部子女接班工作,到1983年9月9日停办。
1982年,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对1945年“九·三”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干部
,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费,其标准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干部,每年
增发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
本人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
资。
1983年,根据中组发(1982)11号和劳人老(1983)10号、20号文件精神,对县内的1948年
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235名退休干部改办为离休。离休干部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的100
%发放。1983年~1985年,共办理了离休干部55人。1972年~1985年,全县共办理退休487人
。截止1985年末,全县共有离退休干部546人,其中:离休290人,退休256人。
1978年,在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人事局各设一名专职干部负责老干部工作。1980年,县
委成立了老干部工作办公室,配备4名专职人员负责老干部工作。1984年,县委成立老干部工
作委员会,并将县委老干办,改为老干局,各党委成立31个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基层党支
部选配了47名专兼职老干部工作人员。(其中:专职8人,兼职31人,聘用老干部8人),形成
了县、基层党委、支部三级老干部工作网。为了加强老干部的组织生活,截止1985年末,建
立起党员老干部总支3个,支部21个,参加独立党支部生活的党员249人,占老干部党员总数
的78%以上。为活跃老干部的政治、文化娱乐活动,全县建有县综合活动室1所,系统活动室
18所,利用面积达1000多平方米。1984年~1985年,全县为老干部新建砖瓦房70多间,建筑
面积3500多平方米,总投资70多万元。为老干部安排900多名待业子女,老干部的医药费也基
本得到保证,全县共补助生活有困难的老干部100多人次,金额达6000元。
二、干部退职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秘字〔1955〕245号文件,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
理暂行办法》,从1951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办法规定:年老病弱不能继续工作,又不合乎
退休条件的,自愿退职的;不适宜现职工作,又不愿意接受其它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可按照退职处理。退职费按一次性发放,标准是: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本人一个月工资
,工龄年满1~5年的除发给本人一个月工资外,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工资;工龄6~10年的,
从第6年起每满一年加发一个半月工资;工龄在11年以上者,从第11年起每满一年加发两个半
月工资。但退职补助费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个月的本人工资。本县干部退职人数较少,1964年
退职1人,1966年~1974年共退职1人,1975年~1985年退职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