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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干部奖惩

第九节 干部奖惩


建国以后,县内就开展了干部奖惩工作。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处分的批准程序》。195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
规定》,使县内干部奖惩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倾思想
的影响,干部奖惩工作受到严重干扰,挫伤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对干部处分中出现不少冤
假错案,给干部精神上造成了严重损害。1981年,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实施后,在县、社二级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开展了奖励工作。
同时,建立了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县政府成立了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
专人负责考评工作。实行季度小结,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等经常性的考核办法,使干部奖励
工作更加正规化。
1949年~1956年,县内对干部的奖励种类是评选模范工作者,分为一、二、三等,县委
、县政府予以表彰。1957年~1966年,县内实行记功、记大功,颁发奖品或奖金、升级、提
职、通令嘉奖等6种奖励。1981年以后,实行记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工资晋级、提职和
通令嘉奖6种奖励。1981年~1985年,全县共奖励行政干部1302人次。其中:工资升级37人次
,模范工作者387人次,记大功347人次,记功531人次。
建国后,县内开展了人事监察工作,对行政干部中一切违法乱纪、贪污、浪费、腐化、
官僚主义现象进行了严肃斗争。对违纪干部的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
1954年,全县共处分犯贪污错误的工作人员37人,贪污金额达46077064元(旧人民币下同
)。其中:贪污50万元以上的1人,100万元~500万元的4人,100万元以下的32人。受到刑事
处分的9人,开除的6人,记过的12人,警告3人,批评教育的7人。1964年,全县共处分违纪
干部20人,其中:开除公职2人,开除留用察看2人,撤销行政职务4人,记过4人,警告2人。
1966年,县内受理干部违纪案件21件。其中:打击报复1件,贪污盗窃5件,赌博7件,生活腐
化1件,虐待父母1件,不服兵役1件;21件案件中共处理案件16件,开除3人,记大过6人,记
过2人,警告1人,免处4人。1974年,全县处分非党干部11人,其中:开除公职4人,开除留
用察看3人,记大过1人,记过1人,警告2人。1985年,全县处理非党干部4人。其中:刑事处
分1人,记大过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