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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编制

第十二节 编制


194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将德都县定为3等县,全县行政编制定为75人。同年末,全县
实有人员79人,超编4人(因为当时正处在“剿匪”阶段,公安队负责县城治安人员超编,经
请示省政府批准)。1947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核定:县政府编制33人(其中:干部17人,杂
务16人);政治部(中共德都县工作委员)编制18人(其中:干部15人,杂务3人);西和区、北
和区编制各为50人(其中:区政府5人,工作队15人,保安队30人),东南区、城西区编制各为
20人(其中:区政府5人,保安队15人)。
建国以后,随着县内各项事业的发展,全县行政、事业、企业编制逐年增加,编制工作
管理机构和编制工作制度得到不断加强和完善。1951年7月,县政府人事科内配备1名专职工
作人员具体负责全县的编制工作。1963年,成立德都县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1名专
职秘书具体负责编制工作。1984年,县编委会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和秘书各1人。
1949年10月,县、区机关行政编制为164人。1951年6月,省委组织部和省编委核定县直
党群机关编制48人。其中:县委书记2人,研究组4人,组织部8人,宣传部8人,纪委会1人,
县直机关总支1人,秘书处10人,党训班3人,县妇联5人,团县委6人。1954年9月,全县党、
政群机关人员编制386人,实有人数385人。1955年2月,全县行政、事业总编制560人,实有
人数727人。1956年8月,县内核定行政、事业编制,总编制增加103人。其中:行政编制从4
09人增加到518人,增加了109人;事业编制从62人减少到56人,减少6人。1957年6月~10月
,开展了全县性事业、企业整编工作。对商业、服务业、工业、粮食、供销、银行、保险、
文化、教育、卫生、手工业、公安、交通、广播、农林、水利等17个系统的28个单位进行精
简整编。精简整编后,机构由37个科(股),减少到22个,减少了15个行政机构,其中减少了
3个公司,12个科(股)。人员编制由1820人增加到1864人,增加了44人;行政管理人员由564
人减少到514人,减少了50人。
1963年9月,德都县恢复后,省定行政编制413人,其中:县直机关250人,人民公社151
人,农场户12人。同年末,根据事业的发展,机构设置和人员均有增加,人员编制增加了15
人。其中:县直机关增加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33人,企业编制101人,人民公社和农场乡
增加行政编制13人。全县党政群机关总编制达到570人,其中:省定行政编制436人,县定事
业编制33人,县定企业编制101人。1964年,全县党、政、群机关编制增加了65人,其中:行
政编增加13人,事业编增加45人,企业编增加7人。年末总编制为635人。1965年末,省编委
核定全县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433人,实有人数为643人,超编210人。其中:县定行政编
10人,事业编84人,企业编116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机构、
编制十分混乱。1968年2月~3月,县革命委员会机关进行“精兵简政工作,机构由原11委1办
改为4委1办,行政编制由271人减少到136人,占原编制的50.2%。
1978年,县直机关57个,人民公社15个。省核定全县党、政、群机关编制数为717人,其
中:县直机关行政编制323人,事业编制131人,人民公社机关行政编制263人。实际编制101
0人,其中:县直机关行政编制396人,事业编制171人,企业编制149人;人民公社行政编制
294人。按省定编制数超编144人(不包括企业编制),其中:县直机关行政超编73人,事业超
编40人,人民公社机关行政超编31人。1979年,省编委在黑编〔1979〕20号、166号、233号
文件中,给四平、城郊、兴安和莲花4个人民公社各核定编制17人,五大连池镇增编8人,五
大连池公安分局增编5人,共增加行政编制81人,全县行政编制总人数达到648人。1980年,
根据中共中央〔1980〕6号文件精神,对县直机关和行政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冻结,严
格控制随意增设机构和超编现象。1981年,全县党政群机关编制达1222人。其中:县直机关
行政编制517人,事业编制196人,企业编制192人,人民公社行政编制317人。省核定编制为
865人。其中:县直机关行政编制379人,事业编制182人,人民公社行政编制304人。实际编
制比省定编制超编165人(不包括企业编制)。其中:县直机关行政超编138人,事业超编14人
,人民公社行政超编13人。1984年1月,根据上级部署,县直机关进行了机构改革工作,改革
后,县委、县政府直属机构由53个减少到33个。减少20个,占原机构数的37.7%。其中:隶属
县委的机构由9个减少到6个,隶属县政府的机构由44个减少到27个。同年12月,根据黑政发
〔1984〕112号和黑地编发〔1984〕51号文件精神,对县直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数进行核
定工作。这次核定编制将原占用事业编制的县工会、爱卫办、计生委、环保办等单位改用行
政编制,相应压缩了事业费,增加行政费。原由企业成本或费用开支的城乡建设环保局、商
业局等改为行政编制,相应调减了企业留利水平和调增上缴比例,使财政增加了收入。将临
时机构贯彻办、整顿办、整党办、核查3种人办列入行政编制,撤销原临时编制。对停薪脱产
学习2年以上人员(包括各乡镇),列为编外,称非在职人员,由县财政相应拨发行政经费开支
。同时规定,核编后党、政、群机关不得再挤占企业、事业编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的
,必须报请县编制委员会审核批准。这次县直行政编制核定为489人。同时,根据省编委核定
本县各乡、镇机关行政编制305人(不包括计划生育助理)的实际数额,对各乡镇的行政编制进
行统一调整。
1985年末,全县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为1045人(包括公、检、法、司机关编制),其
中:县直机关750名,乡、镇机关295名;全县事业编制为4423名,其中:省定事业编4200名
(包括各党委及局占用52名,集体98名),县定事业编223名(包括集体30名);全县企业编325
名,其中:省定企业编69名,县定企业编256名。全县行政、企事业总编制为579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