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民国时期兵役制度
第三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清代、民国时期兵役制度
清代初期,实行八旗“部落征兵制”。清代末期,开始实行募兵制度。
中华民国建立后,军阀混战,争相扩大自己的武装势力,均以雇佣形式募集兵源。招募
兵的方法,没有统一的条例和法令,多因军阀们的募兵需要而定。募兵按规模分为“大募”
和小募2种。“大募”由省公署(或道公署)发布募兵命令,组成募兵班子,由所辖县通过警察
机关发布公告,经过正规检查和审验手续进行募兵。“小募”是临时募集,主要经过一级部
队长官的同意便可随时入营,不必履行手续。“大募”和“小募”的应幕者均需找保定约,
以防入营后携带公物逃跑。一旦有逃兵,保人必须赔偿部队的全部损失。新兵入伍必须签订
3年服役契约,契约期满后可再行续约。士兵可根据个人志愿,终生服役。募兵年龄通常在1
7~38岁之间。也有的招兵人用欺骗手段变相抓丁。
1925年(民国14年)11月26日,黑龙江省根据张作霖的命令进行大规模募兵。德都镇(当时
隶属克山县)募兵任务为50人,限10天内募齐。应募条件是:“年富力强,素无不法和嗜好者
”、“素有身家或确知其为人方准收用”。方法是“或按地亩,或按人口平均募兵”,同时
规定:“一人能募25人以上,100人以下者,不论官商绅民,屯警各长,或始终提助,如限招
足者,都给予奖励或提升”。1928年(民国17年)12月19日,张学良宣布东北易帜,兵役制开
始实行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征兵之沿革及施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