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伪满时期兵役制度
第二节 伪满时期兵役制度
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1940年(伪满康德7年),县内仍实行募兵制。1934年(伪满康德
元年)10月,德都县划为伪满洲国第三军管区。第三军管区的募兵规定是募兵数目按各县的人
口与适应青年数招募,要求各县公署通告各区,各甲代为招募。应募青年条件是:18~25岁
,粗通文字,身高1.5米以上,无眼疾或其它宿疾及嗜好,有村、甲长的身份证明,是在本管
区居住者。1937年(伪满康德4年)1月8日,伪满洲国公布了《国兵募兵纲要》,实行了统一募
兵。
1941年(伪满康德8年)4月11日,伪满洲国公布了《国兵法》,将募兵制改为征兵制。规
定凡年满19岁的青年而家庭良好者,均在应征之列,服役期为3年。征兵方法是:每年由所辖
之街(村)公所,依据《民籍》进行普查、登记造册,报送县公署,县公署按《国兵法》规定
,强行征兵。
为了役使广大青年充当日伪炮灰,《国兵法》规定:“为避免兵役而逃之或潜匿、毁伤
身体,故作疾病或其它伪诈行为者,处3年以下徒刑;为使他人避免兵役而为伪诈者,亦与前
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