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解放初建国后兵役制度
第三节 解放初建国后兵役制度
一、志愿兵役制
1945年县城解放以后至1954年,实行志愿兵役制度。1945年~1948年,全县志愿参军共
计2286人。1950年10月~1951年3月,全县241人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
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年满18岁男
性公民,不论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仰信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按规定服兵役
,义务兵役制分“现役”和“预备役2种。
现役兵按陆、海、空各兵种不同,规定服兵役年限。《兵役法》颁布实行后,全县城乡
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广大适龄青年积极报名应征入伍,适龄青年家属热情支持亲人
报名参军。1955年,全县1734名适龄青年除了外出和有病者,报名参军者达100%。在征兵过
程中出现了317名青年给兵役局写信,65起父母替儿子报名,6起爷爷替孙子报名,46起妻子
为丈夫报名,17起未婚妻为未婚夫报名,14起兄弟相争参军,26起姐姐、哥哥替弟弟报名参
军的事迹。1964年,全县有6348名适龄青年报名应征参军,占适龄青年总数的98%。在征兵过
程中各级征兵组织接到应征申请书4400多份,涌现出父母亲给儿子、妻子给丈夫报名等积极
应征参军的事迹964起。1955年~1985年,全县共征新兵5475人。其中有飞行员2人,滑翔员
3人,女兵7人。
预备役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年国兵役法》的规定,从1955年开始,按时进行预备役登记
。预备役分一、二两类,士兵服役期满后转为一类预备役,18~40岁公民编为二类预备役。
1957年停止对二类预备役的登记工作。1962年,预备役登记改为对1956年1月1日~1954年12
月31日期间复员、转业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和1955年1月1日~1962年8月期间授予准尉以上军衔
的转业、复员干部进行预备役登记。1981年,增加了对在部队服役期满和服役一年以上的年
龄在28岁以下的退伍军人进行预备役登记。1985年,全县共有预备役军人2783人,其中排以
上干部287人。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
1978年,国家为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专业力量,决定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
度,规定部分服现役满6年的各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改为志愿兵
,较长期地在部队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