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医疗制度
第五节 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
1950年7月15日,成立了德都县干部健康委员会,对薪俸制和供给制干部分别予以半费或
全费的公费医疗待遇。1952年8月,县内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对各级人民政府、党群团体所属
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职工、教职员工、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公费医疗经费列入国家
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科拨给卫生科统一掌握使用。干部职工患病时,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
指定的县、区医疗单位就诊,予以免费治疗。1953年,干部职工一律使用公费医疗证就医治
疗。1957年6月,县政府根据上级精神,制定了《德都县公费医疗预防暂行管理办法》,规定
“既要应治必治,应用必用,也要防止盲目使用高价药品和营养药品”的就医原则。1958年
将统一管理改为各单位分口管理,取消公费医疗证,由单位开介绍信到指定医疗单位治疗。
1965年,县内重新使用公费医疗证,建立健全了公费医疗就诊、报药、审批制度。1975
年6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位包干、现金结算”的管理办法,在治疗上一律实行
公费医疗手册制,确保处方药和公费医疗手册记录绝对相符。1978年,开始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医疗部门包干,后附结算”的办法。即: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一律按每人每
月2元标准,将经费拨给县、公社医疗单位统一掌握使用。长期病休、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
、退休人员及到外地就医者,医疗费由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包干结算。
1981年,公费医疗费管理改为每人每月公费医疗指标的60%由单位掌握;40%由县公费医
疗办公室统一掌握,作为住院和转院的费用。1985年,公费医疗费管理总的原则未变,但在
具体做法上将住院治疗改为单位掌握,转院治疗归县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掌握。
二、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是农村群众的集体福利事业,对保护农民身体健康、防病治病,促进农业生产
发展曾起到过积极作用。1966年,新发公社德安大队进行合作医疗试点,成立了全县第一个
合作医疗站。该站确定每年每人交纳4元合作医疗金(困难户由生产队代付),大队从公益金中
补助4元。1971年,全县有25个生产大队办起了合作医疗站。1974年,全县有75个大队办起合
作医疗站,86585人参加了合作医疗,占应参加人数的76%。1976年选拨了13名赤脚医生到佳
木斯医学院和齐齐哈尔医校深造,并对全县282名赤脚医生进行了考试、考核,给237名合格
者发放了赤脚医生证书。1979年,对赤脚医生进行了第二次考试、考核,全县有266名赤脚医
生考试合格。其中85名定为中级职称,76名定为初级职称。赤脚医生对农民服务周到热情,
诊治及时,方便了群众防病、治病。由于有些社队经济基础薄弱,以及管理上的不当,一些
合作医疗站逐渐停办,1980年只有18个大队坚持合作医疗制度,1982年合作医疗全部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