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药政管理
第三节 药政管理
1942年(伪满康德9年),伪县公署保健股负责管理药商,办理药商的营业手续及有关事宜
。
1946年,县人民政府民政科负责医药管理工作。对“马前子”等12味中药的买卖实行控
制管理,用药者须凭单位或村介绍信到药店限量购买。1950年,对毒、麻药品进行了控制,
医院按床位限量供应。1951年县卫生科成立后,对药品贩卖业进行系统调查,对樟脑酊、麻
黄素、安那加、巴比妥等西药登记造册,限量供应,各药店不得擅自出售,1976年县卫生科
业务股负责药政管理工作,负责调整监督、管理国营药店、药品商贩和医疗单位的药品价格
、药品质量和毒、麻、限、剧药品的审批手续。各医疗单位对剧毒药品普遍实行了专人负责
、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专用帐目的“五专”制度。对毒药注意了用法、用量管
理,药品名签上有明显的“毒”字标志。对限、剧药品的使用,门诊病人投药不超过3日量,
药品的名签上有明显的“限、剧”二字。对癌症晚期患者用麻醉药时,凭患者户口或县级以
上医院的诊断书及所在单位介绍信办理使用卡片,并限期使用。1984年12月,成立了县药品
检验所,对药品的质量经营进行检查监督。1985年,药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学习贯彻
《药品管理法》;并抽调药检人员深入城镇街道、市场和广大农村巡回检查,查处伪劣药品
200多个品种,金额35000元。驱走不法药商8起,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