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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家庭 婚姻构成

第五节 家庭 婚姻构成


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全县共有31930户,平均每户5.2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
全县有77172户,平均每户4.5人。其中:县辖居民每户平均4.6人,农场总局系统居民每户平
均4.4人,林业总局系统居民每户平均5人,劳改局系统居民每户平均4.4人。1982年平均每户
人口比1964年减少0.7人。1985年,全县居民75063户,平均每户4.19人,比1964年平均每户
减少1.01人,比1982年减少0.31人。历年来,家庭人口呈下降趋势。
1982年,全县15岁以上的人口21344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64%。在15岁以上人口中,未婚
、有配偶、丧偶、离婚的人口数及与1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是:未婚59500人,占27.9%;有配
偶140621人,占65.9%;丧偶11639人,占5.4%;离婚1680人,占0.8%。1982年,全县平均初
婚年龄为22.5岁,其中男性23岁,女性22岁。初婚年龄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年龄,但还存在着
早婚现象。15~19岁女性人口中,有早数人数798人,占1.2%;15~21岁男性人口中,有早婚
人数962人,占1.3%。按计划生育要求实行晚婚的(女23岁,男25岁),女性占7%,男性占9.1
%。